青年為1千元報酬代收15萬元電騙款 官指被告年紀尚輕判入教導所有助更生
發佈時間:12:29 2026-02-03 HKT
八旬老婦去年8月接獲陌生來電,訛稱其女婿被拘留警署需要保釋金,老婦不虞有詐交出15萬元。無業青年為了1000元報酬前往收款,期間再索10萬元。幸好老婦回家取錢途中告知保安,獲提醒可能受騙,才揭發本案。涉案青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暫委法官黃士翔今早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儘管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惟年紀尚輕,認為判處被告入教導所能為其更生提供更多幫助,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指若判監或影響正在教導所服刑更生成果
黃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在2022年的求學階段結識不良朋友、學業不佳,及後確診過度活躍症。被告完成小學教育後,未能跟上中學課程,終在中四停學,並加入黑社會組織。被告在2023年因另一宗洗黑錢案被捕,在2025年被判入教導所前於保釋期間犯下本案。黃官引述早前索取的教導所報告指,被告適合繼續在教導所服刑。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犯下本案時年僅16歲,現已在教導所因同類案件服刑,在改過自身的過程中有成果,若本案判處被告監禁,必然會影響被告的更生過程,儘管被告在教導所的表現不佳,惟仍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黃官判刑指,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本案涉「猜猜我是誰」的犯罪行動,被告知道事主是長者,亦知道有人企圖從長者中騙取款項,儘管沒有證據顯示是犯罪集團犯案,惟被告的角色是負責收取款項,案情嚴重。黃官念被告坦白認罪,因本案已還押8個月,案發時年僅16歲,認為判處入教導所能為被告的更生過程提供更好的協助,而判處監禁則對被告改過自生沒有幫助,加上被告已因同類案件在教導所服刑,認為判入教導所能反映嚴重性及對公眾帶出阻嚇性,終接納報告內容給予被告機會,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承認為1千元報酬收取騙款15萬
案情指,八旬老婦楊薇獨居於荃灣海濱花園,她在2024年8月15日下午接獲來電,有人聲稱楊的女婿因與人打架身在警署,需要20萬港元保釋金。楊慌亂之下無進一步查詢,即時同意支付金額。她同日下午在住所樓下,將15萬元現金交予被告。被告其後要求楊額外支付10萬元,楊不疑有他並回家取錢,途中將此事告知大廈保安,被提醒後才懷疑受騙,楊與家人商量後報警。
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楊將款項交給被告。同年8月27日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下稱「黃浚峰」支付他1000元「叫我去海濱花園搵個阿婆收錢,我知收返嚟啲錢係呃返嚟嘅」。
被告又指,在Telegram收到某人指示到案發地點向一名老婦收錢,他會得到1000元報酬。被告和「黃浚峰」事前曾到沙田港鐵站,男子A給予兩人各500元及涉案手機,以接收扮作事主女婿的騙徒來電。被告之後到場收款,「黃」則在對面街等待,被告拍下騙款相片傳送予男子A,二人其後再將騙款交給男子A。
18歲被告鄺家翹,報稱無業,被控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15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一筆港幣15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270/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