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連續性合約1.18生效 福利及時數要求為何? 一文睇清最新勞工法例

更新時間:11:42 2026-01-14 HKT
發佈時間:11:42 2026-01-14 HKT

【僱傭合約/連續性合約/468/418】立法會去年6月通過《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由平常俗稱的「418」更改至「468」,並於周日(18日)實施。新修訂的「468」又是怎樣的制度?《星島頭條》匯聚相關的資料,一文睇清。

什麼是「418」?

現時俗稱「418」的僱員合約制度,是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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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468」?

在1月18日實施的「468」僱員合約制度,是指僱員每星期工時門檻降低至17小時,亦同時增加另㇐個以4星期的工時合計不少於68小時的準則。

  1. 例子一:若僱員4星期,每星期工作17小時,即屬於連續性合約。
  2. 例子二:若僱員第一星期工作20小時,第二星期工作28小時,第三星期20小時,即使第四星期未達17小時,或甚至未有工作,因已達68小時門檻,已屬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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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連續性合約」有什麼好處?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 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 休息日: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員工,每7天必須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為期不少於24小時。
  • 有薪年假:在受僱滿12個月後,即可享有按年資遞增的有薪年假,由首年7日遞增至最高14日
  • 疾病津貼: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或以上;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即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到診證明書
  • 遣散費:當僱員根據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僱主以裁員或停工之理由而遭解僱,僱主便需向該僱員支付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當僱員根據一份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僱主必須在下列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1. 該僱員遭解僱,而解僱之理由並非因嚴重過失或裁員;
  2. 該僱員被註冊醫生證明其不適合現時的工作,並因此而辭職;
  3. 該僱員已年屆65歲或以上,並因此而辭職;或
  4. 該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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