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交友配對︱消委會深入解構40歲高薪女「出事位」 如要求對象「靚仔」可以點做?
更新時間:10:22 2025-12-16 HKT
發佈時間:10:22 2025-12-16 HKT
發佈時間:10:22 2025-12-16 HKT
消委會交友配對︱消委會昨日分享投訴個案,其中一名年約40歲、年薪逾$300萬元的張姓女士,希望尋找年齡及收入均相若的男士為對象,向配對公司支付7萬元購買配對服務,惟獲推薦18名男會員都無人「完全符合」當初列出的擇偶條件。個案經處理後,仍然無法達成共識,有關公司拒絕退款。
消委會交友配對︱料商戶有作「吹捧性質」承諾
消委會副總幹事何應富今早(16日)在商台節目進一步談及該個案。他指條款合約上一般不會保證配對者「完全符合條件」,一般而言有用戶匹配度達八成以上就會作配對。他指張小姐個案,明顯「出事」環節在於商戶促銷時作了一些「吹捧性質」的口頭承諾,當事人信以為真,但最終結果不符預期時「口同鼻拗」,建議日後釐定合約時,應容讓用戶列明「核心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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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交友配對︱如口頭承諾不可「明確計算」 難言商戶違反合約
何應富指,這類交友配對服務,商戶與消費者之間應有很清晰的協定,比如對消費者而言,什麼屬於「必要條件」,什麼屬於「喜好,但未必一定要」的,商戶就可以根據這些條件再作配對。其中有關張小姐的個案,他相信商戶在促銷時有作口頭承諾,會提供「高質會員」,作一些宣傳性質、吸引消費者的字眼,但這些不是一些「可以明確計算」的內容,會將之視為「宣傳性吹捧」,而非合約內容,很難證明商戶「作不實陳述」。
何應富提到,一般會建議消費者如有核心條件,應在合約上寫明,但這類交友配對公司提供的大部分都是「罐頭式」合約,很少將特定要求條件列明,往往是導致爭拗的原因。
被問到如果要求配對對象「靚仔」應如何列入合約,他指應盡可能列出一些量化標準,例如「身高幾多、體型點樣,膚色係要白淨啲定係黑實啲呢?」總而言之原則是「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