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交友配对︱消委会深入解构40岁高薪女「出事位」 如要求对象「靓仔」可以点做?

更新时间:10:22 2025-12-16 HKT
发布时间:10:22 2025-12-16 HKT

消委会交友配对︱消委会昨日分享投诉个案,其中一名年约40岁、年薪逾$300万元的张姓女士,希望寻找年龄及收入均相若的男士为对象,向配对公司支付7万元购买配对服务,惟获推荐18名男会员都无人「完全符合」当初列出的择偶条件。个案经处理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有关公司拒绝退款。

消委会交友配对︱料商户有作「吹捧性质」承诺

消委会副总干事何应富今早(16日)在商台节目进一步谈及该个案。他指条款合约上一般不会保证配对者「完全符合条件」,一般而言有用户匹配度达八成以上就会作配对。他指张小姐个案,明显「出事」环节在于商户促销时作了一些「吹捧性质」的口头承诺,当事人信以为真,但最终结果不符预期时「口同鼻拗」,建议日后厘定合约时,应容让用户列明「核心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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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交友配对︱如口头承诺不可「明确计算」 难言商户违反合约

何应富指,这类交友配对服务,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应有很清晰的协定,比如对消费者而言,什么属于「必要条件」,什么属于「喜好,但未必一定要」的,商户就可以根据这些条件再作配对。其中有关张小姐的个案,他相信商户在促销时有作口头承诺,会提供「高质会员」,作一些宣传性质、吸引消费者的字眼,但这些不是一些「可以明确计算」的内容,会将之视为「宣传性吹捧」,而非合约内容,很难证明商户「作不实陈述」。

何应富提到,一般会建议消费者如有核心条件,应在合约上写明,但这类交友配对公司提供的大部分都是「罐头式」合约,很少将特定要求条件列明,往往是导致争拗的原因。

被问到如果要求配对对象「靓仔」应如何列入合约,他指应尽可能列出一些量化标准,例如「身高几多、体型点样,肤色系要白净啲定系黑实啲呢?」总而言之原则是「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