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前證監會案件主管曾檢視黃百鳴手機 但無發現
發佈時間:13:38 2025-11-19 HKT
導演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天馬影視內幕交易案,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證監會時任案件主管供稱,在證監會檢取黃百鳴胞妹黃潔珍的手機後,曾收到對方法律代表來信指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特權的內容,她於是把涉案手機封存,直到雙方後來達成協議。辯方盤問下,案件主管確認曾到黃百鳴家中搜查及花了逾1小時檢視黃百鳴的手機內容,雖沒有任何發現,證監會仍檢取手機作證,至今未歸還;惟案件主管稱不記得這是否證監會一貫做法。
辯方提「案中案」爭議手機Whatsapp記錄呈堂性
79歲被告黃百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大律師蕭錦濤代表。傳票控罪指,黃栢鳴於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期間在香港,與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慫使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證監會於2018年8月21日到黃百鳴胞妹黃潔珍家中搜查,檢取了黃潔珍的手機;控方倚賴該手機內的Whatsapp記錄作證,辯方對其可呈堂性提出爭議,以「案中案」形式處理。
控方今傳召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前經理關嘉倩,由於關正身處澳洲,故今以視訊形式作供。

黃潔珍一度提出Whatsapp記錄涉法律專業特權
關供稱她在2021年離職,曾擔任本案案件主管,就2018年8月21日搜查黃潔珍住所的行動,她並沒有身在現場,惟證監會翌日收到黃潔珍法律代表的來信,指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的內容,關便把涉案手機封存。後來證監與黃潔珍一方達成協議,於同年11月6日在黃潔珍一方見證下,由資訊科技顧問把手機內容拷貝,並把副本交給黃潔珍一方。
證監會後來在2019年1月18日再收到黃潔珍一方的信件,當中確認不再提出法律專業特權;關供稱,在此之前,沒有證監會人員曾檢視手機內容或對手機作出任何不當干預,而除了提出法律專業特權,黃潔珍一方沒有反對過證監會檢視手機內容。
檢視黃百鳴夫婦手機內容但無發現
辯方盤問下,關確認有關本案調查的8張搜查令均由她申請及草擬,她草擬時亦會參考過去的樣版;關同意自己在8月21日早上隨隊到黃百鳴家中搜查,該隊當日檢取了黃百鳴及其太太的手機。
辯方引述記錄,指當日關在單位內花了逾1小時檢視黃百鳴的手機內容,亦檢視了黃百鳴太太的手機內容。關同意,但她不記得有否任何發現。辯方續指,關花了一小時檢視仍沒有發現,證監會後來仍檢取手機作證,那為何關需要立即在現場檢視。關稱無法回應。
辯方另問到,證監會的一貫做法,是在搜查時向受查人士詢問手機密碼,亦不會向受查人士解釋他們有權拒絕及即時請律師。關稱不記得當時證監會的一貫做法。辯方又指,黃百鳴的手機內容並沒有被控方倚賴作證,但至今該手機仍未歸還給黃百鳴,是否也是證監會的一貫做法。關亦稱不記得。
辯方向關嘉倩問及岑永根案例,該案例指執法人員如要查看涉案手機或電腦的內容,須另取得法庭手令;惟關稱沒有聽過該案例。
證監會曾就岑永根案例諮詢內部法律團隊及外聘大律師意見
控方又傳召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鄭立供辯方盤問。鄭立供確認,2018年8月21日曾隨隊到黃百鳴另一胞妹黃潔芳的住所搜查,此後沒有再參與本案調查。
辯方問到,鄭於2020年6月19日下午曾於證物房提取載有黃潔珍手機資料的副本硬碟,並於4日後才歸還證物房。鄭稱當時應關嘉倩要求,提取證物及把資料上載到內部平台,以供其他同事檢視。控方覆問下,鄭又補充只有得到相應權限的同事才能夠在內部平台查看資料。
法規執行部總監馬詠珊供稱,她於2018年8月21日曾帶隊到黃潔芳住所和天馬影視辦公室搜查。辯方盤問時,再次提到岑永根案例,並問馬有否聽過該案例。馬供稱,證監會曾就此諮詢內部法律團隊及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意見。辯方一度想詢問該外聘資深大律師的身份,馬改稱不肯定是否資深大律師,但確定是執業大律師。
辯方追問,為何證監會沒有向律政司索取意見。馬則稱,證監會與一般紀律部隊不同,並不會直接經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而是先向內部法律團隊索取意見,如有需要再諮詢外聘大律師。馬又稱該名大律師由證監會法律部挑選,她並不清楚對方年資。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ESS1735/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