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案 11人提判刑上訴 10人獲減刑2至6個月不等 2人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更新時間:14:33 2025-11-05 HKT
發佈時間:14:33 2025-11-05 HKT

2019年11月18日理大暴動案,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9名涉案被告承認暴動等罪、判囚48至61個月不等;同案兩男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則判監6年。上述11人早前到高等法院申請判刑上訴,上訴庭法官今頒下判詞,裁定其中10人判刑上訴得直,各人分別獲減刑2至6個月;兩名不認罪被告亦就其暴動罪的定罪提上訴,但均被法官駁回。

原審拒納其中兩上訴人證供合情合理

9名認罪被告為24歲莫紫微、19歲明子軒、25歲鄭卓琳、27歲謝源紹、24歲林玉堃、29歲施朗、25歲梁恭豪、27歲張展銘及27歲陳嘉鋒;兩名審訊後定罪被告為27歲朱健君及27歲馬健朗。控罪指,各人在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判詞提到,馬健朗針對定罪上訴,提出原審法官在審訊中「表面偏頗」,以矯枉過正的理由拒絕接納馬的證供。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拒納馬的證供,並非因為對馬有偏見,而是因為馬的證供自相矛盾,縱觀原審法官被投訴的情況,上訴庭認為一名合情合理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認為原審法官是偏頗。

朱健君就其定罪上訴,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辯方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惟判詞指出,朱一方似乎要讓上訴庭對相關裁斷進行「重審」,但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及掌握審訊中所有證據,故就事實裁斷有着優勢,可以對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更準確裁斷,上訴庭並非供申請人對原審法官就事實裁斷作出沒完沒了的爭拗和駁斥的殿堂 。上訴庭遂遂駁回朱及馬的定罪上訴申請,另駁回馬的判刑上訴申請。

認同原審採納量刑基準應作下調

就其餘各人提出的判刑上訴,均投訴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另一暴動案,對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用過高的量刑起點。

上訴庭不同意原審法官應以案例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量刑起點,並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案例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攻擊、以利便突圍逃走;相反,案例中被告只與警方對峙約6分鐘便脫離示威者主體、及後在附近被捕,而本案申請人參與對峙的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

惟上訴庭接納,本案涉及兩項暴動罪,雖然兩罪均以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作為案發背景,而各認罪申請人在原審中承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的暴動罪,即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故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基準應略為下調。

上訴庭最終改判梁恭豪監禁42個月、明子軒監禁43.5個月、謝源紹監禁50.5個月、張展銘監禁56.5個月及朱健君監禁70個月,其餘5人莫紫微、鄭卓琳、林玉堃、施朗和陳嘉鋒則監禁47.5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