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層串謀詐騙上訴後脫罪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恢復定罪 終審庭指中介證券公司無商業目的僅幌子
發佈時間:11:20 2025-11-05 HKT
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層及1名經理涉於2014至2015年間四度發債時,串謀一家證券公司總經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債券,但隱瞞實際由康宏關連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證券行總經理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或緩刑。4人其後上訴得直,律政司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勝訴。終審庭指案中加插證券公司毫無任何商業目的,其交易只是幌子,因此構成關連交易,恢復各人定罪判刑。
本案法律爭議為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而言,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是否須有直接合約關係才可進行關連交易?具體而言,若某前台方與某上市公司訂立一份服務協議而不具真正商業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請該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向該上市公司提供該服務,當該關連人士受聘時,上市公司與該關連人士之間在法律上是否構成《上市規則》第14A.25項中的關連交易?
終院:加插鼎成於交易中只是個幌子
終審庭今採取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上市規則,由於在康宏和康宏關連公司之間加插鼎成並沒有商業目的,因此毋需考慮鼎成角色,即使納入鼎成角色去考慮,本案交易涉及三方安排,康宏和康宏關連公司之間仍存在交易。常任法官林文瀚指控方不需要證明配售協議屬虛假交易,也可證明鼎成角色及交易只是個幌子;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則認為評定交易安排時,毋須細看每一個步驟,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因此涉案安排亦可被視爲康宏和康宏關連公司之間的關連交易。
就重大不公方面,律政司上訴指有合理理由認為上訴庭錯誤地批准上訴,理由包括康宏3人無須承擔義務,向配售公司董事會、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以及港交所披露所涉及的股份配售協議;以及即使向董事會作出披露,股份配售協議無論如何都會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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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各被告行為足以成串謀詐騙
終審庭不同意上訴庭觀點,認為麥光耀負有受信責任,有責任披露王利民、馮雪心與自己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不誠實地隱瞞該些利益已構成串謀詐騙康宏的基礎。在沒有披露間接利益以及未得康宏董事會知情及批准,終審庭指王利民、馮雪心與麥光耀不能參與康宏加入配售協議的決定,將港幣2500萬元從康宏轉移至康宏關連公司。終審庭又裁定各被告均同意使用不誠實手段,隱瞞康宏證券的角色,以妨礙他們自身也知道很可能屬於關連交易的正當調查,足以構成串謀詐騙。終審庭終一致批准上訴,恢復定罪及判刑。
原審時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49歲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兩年;42歲前經理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51歲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判監5個月。
案件編號:FACC1/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