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犯「康宏」商標 康宏環球等7公司敗訴 賠償金額待議定
發佈時間:17:52 2025-10-31 HKT
 
                                            康宏集團控股公司旗下持有多個「康宏」商標,原授權康宏理財服務及康宏環球控股等使用,惟康宏控股自2013年起不再是康宏環球控股的控股股東,觸發條款終止商標授權。然而康宏理財服務等8間公司仍持續使用商標,2018年遭入稟控告並索償。經審訊後,法官陸啟康今午(31日)於高等法院宣判除富邦康宏因未曾使用商標外,康宏理財服務等7公司敗訴,侵犯了商標版權,須付訟費,賠償金額則有待議定。
原告為控股公司康宏理財集團旗下英屬處女島註冊公司Convoy (Trademarks) Limited ,8名被告依次為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資本香港有限公司、康證有限公司、康宏財務有限公司、康宏國際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富邦康宏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中,康宏環球控股及康宏理財服務,針對原告、康宏環球董事局前主席王利民及前行政總裁麥光耀及康宏理財集團有限公司提出反申索以及另1宗訴訟。
本案爭議:涉案8個商標版權誰屬
原告在入稟狀指,原告8個含「康宏」、「Convoy」及「康宏理財」等相關字眼的商標遭侵權,要求法庭禁止被告繼續侵權,強制被告刪除及銷毁侵權物品,交代侵權所得利潤以及賠償損失。本案因而爭議涉案8個商標版權誰屬。
判詞交代,其中5個涉案商標由康宏理財服務於2003年及2005年註冊,用於一般業務流程,2009年因為康宏理財服務經康宏環球控股上市,公司架構重組下,康宏理財服務的唯一股東康宏理財集團遂設立1間全新英屬處女島公司(即原告),由康宏理財集團全資擁有,並轉讓商標予原告。為容許康宏理財服務繼續使用商標,雙方達成特許協議,原告授權康宏理財服務及康宏環球控股使用商標,協議內含終止條款,一旦康宏理財集團不再是經康宏環球控股的控股股東,協議會自動終止。康宏環球控股上市後,在2010年到2012年間原告再註冊其餘3個衍生商標。
康宏理財集團自2013年起不再是康宏環球控股的控股股東,觸發了終止條款,然而康宏理財服務等被告方公司持續使用商標。原告2018年去信被告方投訴,雙方爭持不下,終對簿公堂。被告方爭議最初登記商標的康宏理財服務才是涉案商標真正的唯一實益持有人,王利民及麥光耀等公司董事置身利益衝突之中,促致錯誤轉讓商標予原告,違反了信託責任,故應該取消轉讓並要求賠償。
官:被告證供大多出於臆測
法官陸啟康今指王利民及麥光耀在審訊中雙雙作供,供詞大多未受挑戰,接納2人供詞;康宏環球控股時任執行董事吳榮輝則為被告方作供,陸官質疑其供詞不可信。陸官解釋案發時吳榮輝尚未有份參與管理康宏集團,其證供大多出於臆測而非個人知識,因此缺乏事實基礎指控王利民及麥光耀等犯錯,無法挑戰原告證據。陸官終裁定康宏理財服務不是涉案商標真正的唯一實益持有人,頂多只是其中一個用家,案發時商標實益持有人為原來的康宏集團,康宏集團有權安排涉案特許協議,以原告作為公司組織形式,持有涉案商標。
案件編號:HCA 702/2018, HCMP 1350/2018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