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小心駕駛及沒應要求提供資料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遭票控開審

更新時間:13:33 2025-10-14 HKT
發佈時間:13:33 2025-10-14 HKT

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去年8月不小心駕駛及沒有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資料,被票控兩項傳票控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司機供稱當日在羅便臣道駕車時,因前方的士停車「落客」,故她亦停駛,其後被告私家車從右方「逆線」過頭及向前駛,數名橫過馬路的途人須加快腳步跑上行人路;她回家後把行車片段發送給警方。

胡漢清被票控兩罪

胡漢清盤問女證人時,指當時路段不准停車,而前方有貨車停駛,其他車輛後來亦須「砸住」雙白線、越過貨車才能繼續前駛。女證人否認自己有橫越雙白線,但翻看片段後,同意自己後來有「砸住」雙白線行駛。審訊今午續。

73歲被告、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他須以輪椅代步。兩項傳票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一輛車輛的司機被懷疑於2024年8月14日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而被告身為當時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沒有在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務人員供給一份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他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另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同日下午5時57分於景雅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

女證人辛子儀。何君健攝
女證人辛子儀。何君健攝
高級警員翟增衡。何君健攝
高級警員翟增衡。何君健攝

證人稱目睹涉案私家車橫越雙白線並逆線行駛

女司機辛子儀供稱,案發當日下午,她駕車駛至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由於前方有的士停駛及落客,所以她便停車,此時一輛私家車突然從她右方駛出,「速度......都快」;該羅便臣道為一條單線雙程行車線,兩條行車線中間為連續雙白線,而該私家車當時逆線行駛。

辛續稱,當時有人在羅便臣道較前方位置橫過馬路,從景雅花園外行向英華女學校方向,包括一名牽着小童的人士和一名女子,一行人看到私家車駛近,「即刻好快咁跑上行人路」,而後方另一途人則退回羅便臣道的中間雙白線位置;私家車則繼續逆線駛過。同日,辛回到家後,翻看自己行車記錄儀片段後,把相關片段發送到警方微信交通舉報平台及作出投訴,及於同年8月30日到筲箕灣警署錄取口供;辛亦把涉案片段燒錄在記憶體及交給警方。

胡漢清親自盤問指證人亦有橫越雙白線

胡漢清親自盤問時,指出該羅便臣道路段當時不可停車。辛同意。胡續指,在某些情況下,車輛可橫越雙白線。辛稱不知道,指在她認知中,除非發生交通意外及有警員指揮,她才會橫越雙白線行駛。胡指出,當時羅便臣道再前方有一輛貨車停駛及「打死火燈」,因此後來其他車輛、包括辛的車輛,亦須部分車身越過雙白線,才能越過該貨車繼續向前駛。辛稱不記得。

胡又問到,辛事後報警的理由。辛稱因為該私家車橫越雙白線及「差啲撞到人」。胡質疑,後來辛亦須橫越雙白線才能繼續前駛。辛不同意,稱自己跟着的士行駛,「我無cut雙白線」、「至少我無爬頭」。胡其後再重播相關行車片段,辛確認自己車輛後來曾「砸住」雙白線行駛。

高級警員稱胡提出未能確認片段真確性

港島區交通調查組高級警員翟增衡供稱,他於去年8月20日接手調查本案,翌日根據運輸署資料搜尋車主身份,並向登記車主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通知書」及「擬控告通知書」;8月23日,胡漢清的代表律師聯絡翟,相約在8月27日到警署查看涉案行車片段及交回通知書;但在8月27日,胡最終沒有查看片段,因胡表示未能確認片段真確性,通知書最終在9月25日才交回。

翟亦在8月30日接見辛及為她錄取口供,並從對方手中得到載有涉案行車片段的記憶體,他查看片段後燒錄到光碟,而記憶體則封存及交到證物室保管。

胡要求警提供行車片段提供者及口供

胡漢清盤問翟時,指他帶同律師在8月27日到交通調查組的辦公室會面時,拒絕查看行車片段及想確認片段是否符合私隱條例,並要求如果警方未能提供行車片段的提供者、即投訴人的口供,便延期交回通知書。翟表示沒有印象。

胡指出,在9月11日曾去信交通調查組的指揮官,信中提及胡在8月27日曾到辦公室會面,胡當時表示不記得事發時是否他在駕駛車輛,並要求索取投訴人口供、以證實行車片段是正確可靠及符合私隱條例要求,及要求給予額外時間去回覆通知書。翟同意自己當場沒有拒絕延期,但稱在21日內回覆通知書是法例規定、「唔係我話事」。

胡陳詞指警方回絕提供資料翌日已回覆通知書

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林子康今午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胡漢清不出庭自辯,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胡在結案陳詞時,指自己在8月21日收到警方發出的通知書,翌日已指示律師跟進及安排在8月27日到警署查看涉案行車片段,但當日才得悉片段並非源自警方攝錄機,而是出自其他私人來源,於是便要求警方提供證明證物連鎖性的證人口供、以及申請延期交回通知書,當時警員並未拒絕其要求,直到9月24日警方才回覆拒絕,所以他便在9月25日回覆通知書,惟當時已超過時限。

胡續指,事發時,他在該路段曾一度停下,其後才越過雙白線行駛,而他並不預期會有行人衝出來橫過馬路,當其時走在前方的途人亦已走上行人路,而他沒有剎車,是因為該路段是下坡,他擔心車輛會滑行,另有響號警示後續橫過馬路的行人。胡又指自己駕車多年只有一次交通記錄,雖然當時途人和自己都嚇了一跳,但最後有驚無險。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裁決。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