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涉訛稱女下屬有份經手兩份保單 疑欺詐保險公司約23.6萬佣金
發佈時間:13:28 2025-09-22 HKT

36歲時任保險代理於2023年疑欺詐富衛人壽保險,涉訛稱其女下屬有份處理兩份投保申請,促使富衛向女下屬發放花紅和佣金,其後女下屬再將得益分成十數次交還、涉款共約23.6萬元。涉案保險代理否認2項欺詐及3項「洗黑錢」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將於審訊中傳召涉案女下屬作供,惟考慮到其證供較長及颱風影響,預料將於較後階段才傳召她出庭。
兩名理財顧問須同參與整個銷售過程才可分得佣金
富衛Agent Development Director(保險業務拓展總監)梁翠華供稱,其工作職責包括監察理財顧問操守及入職安排等,富衛設有電子學習平台,用以培訓理財顧問,而理財顧問須完成操守課程和產品課程,並經保監局審批牌照後才可銷售富衛保險產品。理財顧問須透過網上平台與客戶簽訂保單,而兩名理財顧問可以合作完成銷售,但兩人均須參與在銷售過程當中,理財顧問亦不可分享自己的平台帳戶和密碼。
梁續稱,當兩名理財顧問合作完成銷售,佣金將會平分給兩人,若然一名理財顧問與客戶商談後,着另一名理財顧問到場,透過後者的網上平台帳戶與客戶簽署保單、其後便離開,這樣並不符合規定,兩名理財顧問均須曾接觸客戶,並見證整個銷售過程。

公司總監承認沒有「白紙黑字」列明參與程度等要求
惟辯方盤問下,梁確認富衛對理財顧問的銷售參與程度沒有特定要求,並同意公司並沒有「白紙黑字」列明相關要求。
控方雙方承認事實提到,被告案發時在富衛任職理財顧問。在被告介紹下,鄧詠茵於2022年10月成為富衛的理財顧問,及後成為被告的下屬。在22份投保申請中,鄧被列為唯一負責的理財顧問或與被告共同處理;鄧案發時透過3張支票、6次轉賬及5次轉數快,向被告及其名下公司的銀行戶口,轉賬共約23.6萬元。被告和鄧在2023年10月均與富衛終止代理關係。鄧獲廉署發出免於起訴書,將於審訊中作為控方證人。審訊明續。
被告黃錦輝,被控2項欺詐罪及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3月27日藉着欺騙,即向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鄧詠茵是2份投保申請的理財顧問之一,意圖誘使富衛向鄧發放花紅及佣金;及於2022年10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間,分別處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的3個戶口內共約23.6萬元,而該些財產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案件編號:ESCC1027/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