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女美華追討業權案 女保安認與原告兄長訂立「秘密協議」買單位業權

更新時間:12:23 2025-09-16 HKT
發佈時間:12:23 2025-09-16 HKT

聾啞人士陳美華的父親離世前更改遺囑執行人為大廈女保安,該女保安其後佔用陳父的李鄭屋邨單位,更於2021年將陳美華逐出家門,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關注。陳美華早前入稟向女保安申索單位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一案續審。陳美華表示對女保安與她兄長之間的「秘密協議」不知情,亦不清楚兄長是否以此保障她的利益。她又指與兄長、舅父舅母等人沒有溝通,但並非敵對關係。女保安阿娟亦出庭作供,承認與陳美華兄長訂立「秘密協議」,以10萬元買回單位業權,又稱「我一日有飯食,一日都會俾美華食」,會照顧美華。案件將於周五(19日)作結案陳詞。

對兄長與被告之間「秘密協議」不知情

原告為陳美華,由大律師蘇信恩等代表,有手語傳譯從旁協助應訊;兩名被告分別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以及蕭本人。

陳美華繼續在手語傳譯協助下接受被告方的盤問,她表示兄長陳耀基知悉她曾給予10萬元助陳父買樓,以及她可以在李鄭屋邨單位居住。被告方隨後展示收據,內容為還款10萬元予陳美華的舅父,陳表示兄長和蕭都未有告訴她任何有關此單據的事宜。陳另指不知道8萬元殮葬費的事宜,兄長在陳父過世後無和她商討殯葬事宜,亦無詢問她的生活情況。

原告陳美華。何家豪攝
原告陳美華。何家豪攝
被告蕭榮娟。何家豪攝
被告蕭榮娟。何家豪攝

被告方隨後提及蕭與陳耀基之間的「秘密協議」,指蕭須清還陳父生前向陳美華舅父借的10萬元;支付陳父共8萬元,收款人為陳耀基;她須與陳美華同住至陳申請到公屋;須每月給予陳美華3500元生活費;如10年內賣出單位,需分一半金額予陳美華;如10年後,則一筆過給予50萬元生活費;如有糾紛,須聯絡聾人協會協助解決;以及蕭須支付單位所有維修、差餉、水電媒費用。

陳美華同意文件反映兄長知悉她申請公屋,但否認是她告知兄長。被問文件是否反映兄長關心她,在保障她的利益,陳回應不知道,並表示首次看到文件時感到擔心,「唔知蕭榮娟係咩人,唔知好定唔好」。她又指,沒有向哥哥查詢協議一事,強調「我唔知呢份協議」,兩人自陳父出殯後沒有見面或聯絡,她不記得最後一次見面為何時。陳美華表示,最重要的是父母與她的關係,她和兄長、舅父舅母等人「唔係敵對關係,但無乜嘢講」,澄清並非關係差,只不過沒有溝通。被告方質疑陳美華沒嘗試找兄長、舅父舅母等人出庭作證,是因擔心對她不利,手語傳譯表示陳美華似乎不明白相關概念。

辯方要求法庭對《東張西望》只作參考

陳美華完成作供。被告方口頭補充開案陳詞,指被告蕭榮娟自2015年才出現在事件中,之前的事情依賴原告提供。被告方認為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被告不需要正面案情,而大部分為口頭證供,故證人可信性非常重要。

被告方提到,事件曾被《東張西望》報道,指出《東張》是娛樂性節目,手法煽情,並非新聞,建議法庭只作適當程度的參考。被告方提醒節目經剪輯,被告或有說出某些話,但如何提問都須考慮,加上內容並非宣誓下作供,被告方認為若有矛盾之處,法庭應以庭上證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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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美華寧睡覺不肯陪父就醫

被告人蕭榮娟以全黑打扮出庭作供,她接受原告代表大律師蘇信恩盤問,初時手微微顫抖。蕭指自己於2014年到涉案單位的大廈任職保安員,主要負責「座枱」。她指,約於2015年開始會到陳美華及其父親、死者陳國的單位,幫忙打掃清潔及煲湯。當時已知陳父需配帶儀器輔助聽力,而陳父和蕭榮娟均不懂手語,蕭主要以書寫方式與陳美華溝通,緊急時也會以口語溝通。

蕭供稱,陳美華不肯陪同陳父看醫生,又憶述2015年3月某日,陳父在家中廁所跌倒,陳美華以Whatsapp聯絡蕭求助,蕭到場發現陳父仍坐在地上,而陳美華表示要睡覺,不想帶父到醫院。蘇信恩指出,如陳美華不想帶父到醫院,便不會向蕭求助,是因陳美華自己「揦手唔成勢」才找蕭,直指她前後矛盾。蕭表示,陳美華可向保安處找人,蘇駁指「所以咪搵你」。

承認無向律師坦承自己是陳父遺囑受益人

蕭表示,陳父於2017年6月開始提出讓蕭同住,當時她知悉陳父還有一子,即陳耀基及有孫兒。被問為何不向陳父建議找兒子幫忙,蕭表示「當時無諗到要問」,亦無想到尋求社福機構協助,更不清楚大廈不足2分鐘路程有香港復康會。

陳父於死前再立新遺囑,委任蕭為遺囑執行人及唯一受益人,蕭指曾表示「我唔要,俾美華都啱」,亦知陳父有子有孫,她曾想過為何會將單位給予姓蕭的她。蕭指,她支付了該次立新遺囑的律師費,又有向律師說明遺囑立予陳父的「世姪女」,即蕭本人。蘇信恩質疑,若蕭坦白自己就是遺囑中的世姪女,及支付律師費用,律師行不可能會幫忙立遺囑。最後在質問下,蕭同意未有坦白遺囑受益人就是她本人。

被告稱會付美華生活費但物業不會賣

陳父過世後,蕭與陳耀基到涉案單位取回陳父衣物作喪事用途,當日兩人首次見面,期間談及「秘密協議」。蘇信恩質疑為何蕭如此相信陳耀基,願意聽從要求,給予陳美華舅父10萬元。蕭表示當時知道該舅父曾交錢助買樓,故她當作是從該舅父手上買回單位業權。而10萬元來自舅父當初給出的6萬元,加上利息等費用。蕭又於覆問時指,當時她和陳耀基談到陳美華申請到公屋後3個月內要搬走。

蕭指因想到陳美華無生活來源,故同意協議指10年內賣出,分一半金額予美華的條款,她否認因知道陳美華付出10萬元,故願接受協議,指「因我同美華關係好先上去照顧,因為覺得佢好可憐」。蕭其後又指,願意給予月薪近三分一的金額,即3500元予美華作生活費,而她不打算賣出單位,因陳父死前指「佢話唔捨得賣」、「會不時返嚟睇」。蘇信恩問陳父已故,是否以「靈魂」回來看,蕭回應「是」,又表示「我一日有飯食,一日都會俾美華食」。

否認要美華刪戶籍為鋪路陳父立新遺囑

蕭確認無在訂立「秘密協議」時找陳美華討論或詢問同住意願,縱使內容與她有關,蕭稱「我無諗到,反正對佢有保障」。蕭堅持沒有與陳美華於2017年11月16日,到房委會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或刻意無安排手語翻譯下著陳美華簽署。她又堅稱沒持有任何相關文件或副本,惟蘇信恩質疑為何相關文件出現在被告方文件清單時,蕭只回答「唔記得」、「唔知」。她否認著陳美華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是為鋪路於12日後和陳父立新遺囑。

原告方隨後引述《東張》節目內容,當中蕭曾稱「而家就要你搬」、「你無辦法關我咩事」、「我話知佢」,並驅趕陳美華。蕭表示當時誤會陳美華已有公屋,亦無求證,遭質疑為何當時不直說,蕭稱「我唔識咁講」,及否認知道陳美華無處容身。

案件編號:DCCJ1098/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