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董事疑遭情婦勒索案 女被告辯稱投入所有感情愛事主 網上發布合照影片只為引事主注意

更新時間:13:51 2025-09-15 HKT
發佈時間:13:51 2025-09-15 HKT

已婚男董事疑遭情婦勒索案,今西九龍法院續審。女被告出庭自辯,稱自己當初認識男事主時,並不知道對方有家室,後來事主才坦白及聲稱跟太太沒有感情,又承諾「雖然不能離婚,但他會照顧我一輩子」;女被告稱自己會下廚及購買一萬元一兩的蟲草去熬湯給被告,形容自己「投入我全部的感情去愛他」,但後來事主不接聽自己電話和封鎖微信,於是才網上發布兩人合照影片,目的「只想引起他注意,來找我」。下午續審。

自辯稱接受事主追求每月收4萬生活費

45歲被告李燕林在普通話傳譯協助下作供,辯稱從事美容業,高中學歷及無案底。2011年來港定居,2017年認識男事主X,當時X已曾向她表白,但因X透露自己在北京有女朋友,所以她沒有接受X。在2020年中,因為疫情緣故,她主動問候X,X則約她見面食飯,並在聊天中提到自己與北京女友已分手,其後兩人每月會聚餐一至兩次。

「聖誕老人不會騙人的」

被告辯稱,至2020年11月,X問她收入狀況,她告知自己月入約3萬元,而X因為不想遷就其下班時間,便提出每月給她4萬元生活費。被告稱當時X向自己表白,「叫我做他女朋友」及不要上班,她有重覆向X確認所言是否真實,X則回覆「聖誕老人不會騙人的」。被告又稱當時不知道X有家室,否則絕對不會接受X。

3個月後得悉X有家室但「不能離婚」

被告續稱,約3個月後,她抱怨X陪伴自己的時間太少,X才坦承自己有家室,但X聲稱「跟他的太太沒有感情」,雖然她當時感到難過,但仍接受了X有家室的事實。被告稱「他(X)跟我承諾,他雖然不能離婚,但他會照顧我一輩子」,X又解釋因自己和太太的家族之間有生意來往,故不能離婚;其後兩人仍維持情侶關係。

收80萬炒股 買每両1萬元蟲草熬湯全情投入愛X

被告稱,X另曾分3至4次給她80萬元,X在2021年5月給她首筆款項,並着她用來炒股票,而其餘款項則用來還她內地的房貸,兩人亦有提過開辦美容院,但因疫情而沒有實行。被告又指,當時兩人每月會相見4至5次,她會為X下廚,甚至會購買價值一萬元一兩的蟲草去熬湯給X,「我是投入我全部的感情去愛他」。

只要求買車從未提出買保時捷

至2021年12月初,被告向X提出買車,而X提議買二手車,被告則稱有朋友買過二手車及經常須維修,故被告提出買新車;被告辯稱,自己從來沒有提出購買保時捷,因為感覺到X對買車一事不悅,故她亦沒有再提起。

過年返深圳疫情隔離聯絡X不果

被告稱,後來她和X仍有吃年飯,她在席間提到自己打算過年後回深圳一趟,X當時曾提出協助預訂隔離酒店;被告在2月7日上深圳,在酒店隔離初期,X仍有透過微信聯絡她,但後來沒有再回訊息,她以為X不方便,惟隔離後X仍沒有回訊息。被告稱自己手機現已沒有兩人之間的微信訊息,因為後來兩人簽署保密協議及她須刪去所有訊息。

從未向X提出「後果自負」

至3月12日,被告回港。她曾多次致電X,但X沒有接聽;最後X有接聽,但稱自己不在香港港,當她問X「你為甚麼會突然間像失蹤了一樣」,X稱不方便說,回港後「也許」會找她。被告稱自己當時從沒有提出X後果自負,兩人在電話中亦語氣平靜。

遭封鎖聯絡後發布合影「只想引起他注意」

被告辯稱,她後來遭X封鎖微信及電話,所以她在同年4月便把兩人合照影片發布網上,希望X看到後主動找她,但影片並沒有文字描述,而當X的助手Y在5月16日聯絡她,她便即時把影片下架,她當時沒有索要金錢或提出要傷害任何人,「只想引起他注意,來找我」。

見面無提掌握對方住址及母親資料

及至5月19日,被告和X相約在咖啡店見面。被告稱當時氣氛平靜,兩人沒有爭吵,她也沒有提出自己掌握X的住址和母親的資料等,因為她根本不知道,她雖然曾因買車一事而臉上流露不悅,「只是因為他答應買,但又反悔」。

指X稱遭妻發現關係但承諾續提供照顧

被告辯稱,當時X稱自己跟人在打官司,而太太亦已知道兩人關係,故兩人不能再見面,須透過Y互相聯絡。她兩度問X「你係咪想同我分手」,但X否認,X又表示會繼續照顧她,「但是金錢上,就沒有那麼多啦」,生活費變為每月2.5萬元,她對此並無異議。

曾要求X代供保險但無索要60萬

2022年5月23日,X曾致電給被告。被告稱她在電話中提到保險費快到期,因為X上年亦替她繳費,而當時兩人仍未分手,故她要求X這次亦替她繳費。被告堅稱,自己並沒有向X索要60萬元,而X當時亦聲稱自己母親患病,面對太多事情、自顧不暇,故只能再照顧被告一年,希望她能慢慢把感情放下,「當時我個心就心軟」,出於同情心便答應X。惟被告另指,當時兩人並沒有確實指出一年後兩人便會和平分手。

被告李燕林,被控於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分別4次未獲資料當事人X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及於2022年5月15日至6月17日,兩度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幣60萬元及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