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向伴侶提供卵子產子後不被認可為父母 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惟待商討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16:44 2025-09-09 HKT
發佈時間:16:44 2025-09-09 HKT

一對女同志情侶於海外註冊結婚後,其中1人提供卵子受孕,由伴侶懷胎誕下男嬰,生母於出生紙中被列為母親,另一人卻無法登記做父母,2023年僅獲高院裁定其為「普通法下的父母」,不能成為男嬰合法父母。該對情侶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承認有義務修改或重新登記男嬰的出生證明書資料。法官高浩文今午於高等法院裁定上述決定違憲,侵犯了情侶私生活權利,應獲濟助,惟何等濟助卻需由雙方進一步商討。政府發言人回覆《星島》查詢時指,由於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現階段不宜就此作進一步評論。

案情指,涉案女同志B及R在南非以R的卵子「互惠體外受精(Reciprocal in vitro fertilization,RIVF)」,形成胚胎後植入B的子宮,B 2021年在本港誕下嬰兒K。B及R一同登記為K的「父母」,惟出世紙只列B作「母親」,二人要求法庭宣告R亦是K的「父母(parent)」。申請人為男嬰K,現年4歲,由監護人R代表行事,答辯方為律政司司長,利害關係方則為女同志B及香港政府特首。

判詞指,早前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R乃K的社交及心理家長,R、B 2人均認同為K福祉起見,法庭應裁定R為K的「普通法下的家長」,歐陽法官遂如此下令。判詞今複述雙方主張,女同志方指既然R已獲承認為「普通法下的家長」,其固有權利何解不能在出世紙上確認;政府一方則反指,既然R已獲承認為「普通法下的家長」,何以還需要其他東西來確立此一事實,而不循監護人制度尋求。

高院法官高浩文。
高院法官高浩文。

高院法官高浩文:原審非從權利角度出發

法官高浩文於判詞中不同意法官歐陽桂如的觀點,指出法官歐陽桂如觀點從人角度出發,而非從權利角度出發。法官高浩文認為即使R為男嬰的「自然」家長,也不足以構成「普通法下的家長」,進以享有相關權利,而且一個人即使被視為「普通法下的家長」,但無相關權利也枉然。因此法官高浩文認為雙方都無法藉此「普通法下的家長」裁斷而有所得益。

法官高浩文轉而採用相稱性測試,以考慮涉案決定是否過份干預男嬰的權利,包括受保障私生活權、婚姻及家庭權利等。政府主張為兒童權益起見,政府行事時應保留彈性來因時制宜,法官高浩文反駁本案案情所顯示的是僵固而非彈性,反問何以在認可同性伴侶時需要彈性,異性伴侶則不需,異性伴侶也不一定善於撫養孩子。政府又主張「雙重母親」未得到本港社會共識認可,法官高浩文反駁民意大多數都無法動搖法庭如何詮釋人權,而且申請方只想裁定R為K家長,而非母親;至於其他政策考慮更無一成立。

法官高浩文引述英國最高法院法官何熙怡女男爵指,確認基因家長為子女家長的話,「孩子不僅能受惠於那種特殊的愛和承諾,還受惠於了解自己的出身和血統,此乃孩子成長過程中找到自我的重要一部分」。縱使有人認為「雙重母親」會窒礙子女個人成長以至其福祉,然而法官高浩文質疑此說法欠缺實證支持。法官高浩文提到無論技術還是社會都要與時並進,擴闊家庭關係的本質,最終指案中任何政策正當目的以至合理連繫均需基於兒童福祉來定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監護人始終與家長有別

法官高浩文進一步指出,即使R可以監護人身份行事,也始終與「家長」身份有別,無論從實際還是社會層面,監護人機制都不足以有效取代「家長」身份,造成不必要混淆及窘境,又無法確認2人之間的基因關係,而且最重要的是:一個家長就是一個家長。

因此法官高浩文認為涉案決定以至條例均無正當目的或合理連繫,而且過份干預男嬰的權利,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公益中未能達致合理平衡,具備了良好理由挑戰條例及決定違憲。然而由於申請方聆訊期間才修訂濟助要求,為給予政府一方足夠時間考慮,故法官高浩文下令雙方另擇日子再行商議濟助。

法官高浩文最後在後記中引用〈克努特大帝與浪潮〉的寓言故事,提到中世紀北海帝國國王克努特大帝安坐於海岸王座,指令漲潮停下,以免沾濕王袍雙腿。有人會認為這是他狂妄自大的表現,如此傲慢地認為自己可以阻止大自然。不過亦有人認為他謙遜,正向那些阿諛奉承的朝臣們表明自己並非無所不能,試圖逆天而行的話都不過徒勞。無論如何,無可避免的事情發生了,潮水湧來了。當潮水湧來時,就有必要承認這一事實,採取措施應對或適應。法官高浩文終指克努特大帝終究不是鴕鳥;但就算是鴕鳥,也不會將頭埋在沙灘裏。

案件編號:HCAL2063/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