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董事疑遭情婦網上發布合照影片索260萬 事主稱得知女方掌握其資料後感被恐嚇
發佈時間:14:22 2025-09-09 HKT

已婚男董事於2021年與女子發展婚外情,約一年後因情婦索要購買保時捷汽車而分手,惟女方其後涉嫌在網上發布兩人合照剪輯而成的影片,更涉嫌向男董事勒索共約260萬元。涉案情婦被控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及兩項勒索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男董事供稱,自己最初透過朋友得悉涉案影片存在,其後透過私人助理約見女被告,女方告知掌握其公司、住址、電話號碼及其母親的資料,令他感到被恐嚇,形容自己「肉隨砧板上」。
X稱因被告討要保時捷釀分手
男事主X供稱,他從事金融業及任職董事,於2017年經朋友介紹而認識被告李燕林,而事主當時已婚。2020年2人再次碰面後,逐漸發展成「婚外情」關係。X稱當時被告知道他已婚,兩人在交流之間,被告知道他和太太育有一名子女,亦知道他任職的公司,以及他不會在別處「過夜」,「因為我有講過我要返屋企」;兩人每月會在被告家中見面2至3次,每次逗留約1至兩小時。
X續稱,由於當時正值新冠疫情,被告沒有正職及在2021年初開始索要生活費,他於是每月給予被告4萬元港幣;及至同年10月,被告再提出自己要償還內地房貸、有經濟壓力,最終X分數次轉賬共80萬元給被告,但後來被告再表示想購買一輛新的保時捷汽車。X當時感到很氣憤,沒有理會被告,兩人從2021年12月至2022年農曆新年均沒有見面或溝通,並透過微信朋友圈才得知被告已離港,X理解「我哋已經無疾而終咁分開咗」。
被告網上發布兩人親密合照片段
X憶述,至2022年3月,他開始不斷收到被告電話或微信訊息,被告要求見面及「講清楚發生咩事」,被告更曾表示「如果你唔見我,後果自負」,但當時X每次都掛掉其電話,又把被告的微信帳號「拉黑」;惟至2022年5月初,X收到一名新朋友的訊息,對方表示「好似有人想攻擊你(X)」,及將一段YouTube影片連結發給X。
X稱涉案影片是由他和被告的合照剪輯而成,當中約有3至5張相片,包括唯一一次兩人外出食飯的相片、以及被告在家中為X慶祝生日的相片,後者有擁抱和假裝親吻的動作;影片公開了X的容貌,但被告的面部則被遮蔽,影片的文字描述又載有X的姓名,指「你呢個(X的姓名)係感情騙子,欺騙我感情」。X表示「我好驚」,擔心自己與被告之間關係被公開,遂立刻指示私人助理Y去接觸被告,當時被告承認自己上載影片及要求見X;影片後來在5月16日下架。
X指聞被告知悉其資料感受恐嚇
X表示經Y接觸後,自己和被告在5月19日於一間咖啡店內見面,當時他提出兩人已分手,但被告不接受及指「唔係我(X)話分手就分手」,被告又稱知道X的公司、住址、手提電話號碼及其母親的資料,「佢講完,我更加驚」。X稱,他當時曾提出自己母親患癌,「等我辦理完屋企嘅事之後再去揾佢(被告)」。
X續稱,至5月23日,自己經Y得知被告要求通電話;在電話中,被告索要60萬元,但沒有提到該筆金錢性質,當時X心想「係咪一個和平嘅分手費」,他表示最多只能拿出30萬元,被告便要求X再替她支付保險費用。X強調,自己當時並非自願,而是被告在5月19日再提出擁有X的個人資料,令他感到恐嚇,「如果佢再提出其他要求,我都係肉隨砧板上」。
被告網上重發片段指X見異思遷玩女人
X又指,當時自己為防被告變本加厲,故親自草擬了一份保密協議,要求Y讓被告簽署,自己才會給予被告金錢,惟被告當時曾表示失去耐性及「逼瘋了,不知道會怎麼樣」,X於是透過Y先支付7.5萬元給被告。
至6月5日凌晨,X和女性友人從尖沙咀一間按摩店離開時,他和被告在電梯處四目交投,當時兩人之間並無交流;惟同日X接獲Y通知,指被告致電及稱X「見異思遷」、「要佢(X)付出代價」,Y其後在YouTube搜尋X的姓名,並再次發現涉案影片被上載。Y其後把兩段YouTube影片的連結發給X,兩段影片的文字描述不同,分別指X是感情騙子,以及X自稱要陪伴患癌母親、卻去「玩女人」等。
電話錄音顯示被告要求見面否則「爆佢大獲」
X供稱,自己在6月5日發現涉案YouTube影片後,唯一能夠做的便是6月6日致電被告。庭上播放當日X與被告的電話錄音,兩人以普通話對話,被告指X「玩弄我的感情」,X指被告在街上看到的女子是他在兩人分手後才認識,被告則反問「現在我給分手了嗎?」,當X表示被告「錢都收了」,被告卻表示現在不同了,指X「有了別的女人才甩我的」、「你答應照顧我一輩子,你沒做到」;X提出兩人見面商討,被告要求到她家中見面,X不同意,被告表示「不見就拉倒」及掛掉電話。
X的私人助理Y在X的授意下,於6月7日至6月9日致電了被告4次,並相約X在6月9日見面;兩人對話中,被告再次指X「有咗第2個」,Y則回覆「你唔好諗埋一邊先……你哋都分咗手啦」,Y又稱「其實你都捅咗佢一刀」、指被告把片段上載網上及接受了金錢,惟被告指「而家唔係呢筆數㗎啦」。Y又嘗試勸說被告「不如向前看」、「你隊爆個炸彈,你都無着數㗎」,被告卻表示「無所謂」、「大家一獲熟」,更提出見面要求、「佢(X)唔嚟見我,我一定爆佢大獲」。
X指與被告分手後仍遭「無止境勒索」
X供稱,當時被告「無止境咁勒索我」,指兩人已分手,而他在2021年已給被告80萬元、相等於約20個月的生活費,兩人分手後,他再承諾給予30萬元,亦相約於每月2.5萬元、約一年的生活費。X認為當時被告已失控,「唔知自己講緊乜嘢」,他擔心被告會變本加厲,並因為被告在電話中情緒激動,所以X在6月9日沒有到被告家中見面,僅致電被告。
電話中,被告繼續要求X到她家中見面,而X拒絕,X又問被告發布YouTube影片是否在威脅自己,被告則稱「你做初一,我做十五」。X解釋,他理解被告口中的「初一」是基於6月5日凌晨他和該女性友人在一起,「佢做十五就係爆大獲囉」。X又供稱,如果自己「無仔女、無社會金融地位,我仲係一個單身男子,我唔會驚佢」,而當時X最擔憂是被告可能會去他家中接觸其家人。
45歲被告李燕林,報稱任職美容師,否認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及兩項勒索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15日至16日、6月5日至17日、9月27日至11月15日、以及2023年3月16日至27日,在香港未獲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意圖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於2022年5月15日至30日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幣 60萬元;及在2022年6月5日至17日以恫嚇的方式要求X交出港幣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