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內衣褲向12歲女童上下其手 17歲青年非禮罪成 還押8.22判刑

更新時間:16:56 2025-08-04 HKT
發佈時間:16:56 2025-08-04 HKT

現年17歲的青年於2022年至2024年間,隔著胸圍與內褲觸摸12歲女童的乳房及私處,歷時10至15分鐘。青年早前否認非禮罪受審,暫委裁判官丘國新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青年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22日判刑,待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明言會保留所有判刑選項,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衝突事件瑣碎不至誣告 反觀被告說法不合常理

現年17歲男被告Y,報稱學生,被控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的某日猥褻侵犯女童X。

丘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自辯的說法,指曾與X發生衝突,故X才作出非禮投訴。被告憶述去年5、6月間,X得知被告偷其「錢罌」內的硬幣及紙幣後,與被告發生爭執。至8、9月間,X不希望被告再出現於單位。惟丘官反駁指被告引述的衝突事件均是瑣碎事,無須編造故事指控被告,故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常理。

被告在盤問下又稱,X不喜歡他在單位的廁所內抽煙。丘官質疑被告在主問時沒有提及相關內容,直至盤問時突然提出此說法。再者當時被告已居住在青年宿舍,不與X同住,為何她會因為不想被告住在單位內而誣告被告,實屬不合常理,丘官認為被告並非誠實的證人。

3項案底首次犯非禮 求情稱無皮膚接觸

辯方陳詞質疑X遭非禮時居然沒有大叫或離開床舖,丘官引述X解釋她深感害怕未能即時作出反應亦屬正常,認為X的證供合理及可信。再者,當辯方質疑X誣告被告時,X面露迷茫之情,對捏造故事之舉毫無印象。丘官認為被告是有意圖非禮X,終裁定他非禮罪成。

被告與X曾同住在面積約200呎的唐樓單位,被告在2023年8月離開並住進青年宿舍。社福機構在2024年11月報警揭發案情,同月被告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居青年宿舍,正在攻讀商業管理,現時正值暑假。被告有做兼職,加上綜緩支助,月入大概6千元。辯方透露,被告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惟與本案不類同,是首次犯下非禮罪。事件中沒有直接接觸X的皮膚,亦沒有使用暴力,事件是一次性的。辯方提及,被告曾被判入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望法庭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後才作判刑。

案件編號:KCCC2942/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