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爭產案丨3私生子女內地追討近165億元 高院下令接班人宗馥莉暫不得挪用香港滙豐戶口資產
發佈時間:17:01 2025-08-01 HKT

內地飲料巨頭娃哈哈集團創辦人宗慶後逝世,其「獨生女」宗馥莉遭3名「同父異母弟妹」,透過內地法院追討父親生前承諾的21億美元(折合約164.8億港元)信託基金權益,3人去年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禁止宗馥莉處置或處理滙豐銀行帳戶內的資產,宗馥莉一方在今年初提訊時承諾不會從帳戶提款或轉帳。暫委法官林展程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宗馥莉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香港滙豐銀行帳戶提款或轉帳任何資產,另亦需披露該滙豐帳戶的最新餘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帳目。
3名原告是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和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被告為宗馥莉(Kelly Fuli Zong )及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入稟狀顯示,文件會送達中港兩地4個地方,住宅則是山頂白加道27號Altadena House複式單位,建築面積4500呎,去年同棟其他單位的實用面積呎價近6萬元,成交價高達2.45億元。
高院下令宗馥莉不得從建浩創投戶口提款或轉帳
3名原告入稟要求法庭下令兩名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減損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香港滙豐銀行帳戶的任何資產的價值,需向原告披露該滙豐銀行帳戶的最新餘額及資產去向,2024年5月31日從該滙豐帳戶轉出的108.5萬美元(折合港幣851萬元)去向,資產、該滙豐帳戶的收支完整帳目,此禁制令持續有效至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有最終裁決為止。
暫委法官林展程下令被告方不得從建浩創投的香港滙豐銀行帳戶中提款或轉帳任何資產,禁制令持續有效至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的訴訟有最終裁決為止,另下令被告方需向原告方披露該滙豐銀行帳戶的最新餘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帳目。
林官在判詞指,宗馥莉是娃哈哈創辦人宗慶後及與施幼珍所生的獨生女,現為娃哈哈集團主席。3名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則是宗慶後及娃哈哈前高層杜建英所生的子女。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則是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宗慶後生前為此公司的唯一董事,宗慶後死後由宗馥莉接任。截至2024年5月31日,此公司在香港滙豐銀行帳戶持有17.99億美元(折合141億港元),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和定期存款。
判詞透露,宗慶後生前2024年2月2日簽立兩份遺囑,一份涉及其特定離岸資產(不包括建浩創投有限公司),一份涉及其在中國內地資產,但兩份遺囑指定其女兒宗馥莉、其妻施幼珍、其母王樹珍為遺產受益人,遺囑指定執行人為陳漢(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及郭虹。
宗繼昌指父親委託他人於港為3私生子女辦理信託
宗慶後的私生子宗繼昌提交了一份無日期的手寫文件,聲稱是宗慶後於2024年1月下旬親筆書寫給郭虹,宗慶後指示郭虹「準備去香港為三個人辦理信託,在滙豐辦,每人七億美金」,當中寫明「我的信託就是拿利息,要求滙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按香港法律要求,簽訂信託合同,並請香港公證處公證」、「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係,系婚前財產」、「滙豐帳目美元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元」、「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元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2024年2月2日,宗慶後再簽署一份題為「委托書」的文件,內容指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持有兩部分資產,一部分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帳戶的資產,一部分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帳戶內的資產(下稱「其他銀行的財產」)。宗慶後委托宗馥莉替他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替他運用滙豐銀行帳戶的資產設立三個離岸信託(合稱為宗氏離岸家族信託),信託A以宗繼昌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C以宗繼盛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
「委托書」指明宗氏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而宗氏家族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滙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宗馥莉完成上述「任務」後,「其他銀行的財產」便全歸宗馥莉所有。宗馥莉當日簽署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同意委托書內容,即日成為建浩創投的唯一股東。
「四兄弟姊妹」簽協議分別繼承遺產及設信託並互不妨礙
宗慶後在2024年2月25日去世。宗馥莉、宗繼昌、宗婕莉及宗繼盛「四兄弟姊妹」在2024年3月14日簽署一份題為「協議」的文件,提到「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先生因病逝世」,「現各方就宗慶后先生之遺囑處置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約定」。各方確認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認可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宗繼昌、宗婕莉及宗繼盛3名私生子女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後先生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相關遺囑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
宗馥莉承諾,將以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在香港滙豐銀行帳戶內的資產設立三個離岸不動本信託,每個信託7億美金,總金額為21億美元,即信託資產繼續在滙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信託過渡期結束之後,宗馥莉不再參與信託的任何管理,交由3名「同父異母弟妹」管理。「協議」寫明宗馥莉「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信託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3弟妹也「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妨礙遺囑的執行或公司經營」,需按照協議約定配合完成遺囑繼承、分割、分配等環節相關手續。若任何一方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時,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投訴宗馥莉違協議拒簽文件設信託並私自提走現金
林官指協議寫明3弟妹認證遺囑合法有效及不妨礙遺囑執行的交撤條件,是宗馥莉應為3弟妹設立總共21億美元的離岸信託。宗繼昌投訴宗馥莉拒絕簽署設立三個離岸信託的相關文件,違反委托書的指示及協議的約定,又私自從滙豐帳戶先後只提取了近633萬美金(折合港幣約4968萬元)。杜建英指宗慶後生前曾口頭表示應聘請恒泰信託(香港)有限公司作為離岸信託的信託公司,遺囑指定執行人陳漢2024年6月18日已準備好設立離岸信託所需文件,建議宗馥莉先設立信託架構,在滙豐開設銀行帳戶後將財產轉入信託,但宗馥莉的律師代表稱各方未就這些事項達成共識,應首先確定信託財產並同意滙豐帳戶資產的價值。
宗馥莉拒絕簽署恒泰信託所準備的草擬信託契據及其他文件,另外聘請TMF Group設立信託,3弟妹去年9月決定妥協,不反對宗馥莉聘用TMF設立離岸信託,但各方代表進行多次討論並簽署文件後,宗馥莉「繼續拖延簽署相關文件」。宗馥莉2024年11月30日確認稱滙豐銀行資產尚在,叫3弟妹不用擔心。宗馥莉的律師代表其後稱宗馥莉不承認宗慶後手寫指示的有效性, 「將以適當步伐繼續設立離岸信託」,表明若3弟妹如提起訴訟、損害宗馥莉的利益,宗馥莉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託。
宗馥莉強調「協議」寫明:「宗馥莉擔任信託股東,信託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陳漢根據實際情況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後擔任」,過渡期結束後則由3弟妹指定的人士來擔任。3弟妹指經過數月談判後,宗馥莉設立三個離岸信託,拒絕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拒絕提供滙豐帳戶的任何信息,至少把用途不明的108.5萬美元從滙豐帳戶轉出。
宗繼昌今年6月指,「姐姐」宗馥莉對他們一定懷有「嚴重敵意」,欲爭奪包括娃哈哈集團旗下10家工廠公司在內的家族資產,宗馥莉則反駁指她始終尊重爸爸宗慶後的意願。宗馥莉解釋滙豐帳戶的資產變動是因外幣波動及投資組合調整所致,動用約524萬美元是為建浩創投償還滙豐的貸款及利息。
宗馥莉: 無意違反委托書及協議 惟3弟妹「操之過急」
宗馥莉強調「委托書」指明固定資本(fixed capital)的利息為信託資產,資本本身並不屬信託資產,認為3弟妹似乎誤以為資本應為信託資產。宗馥莉指滙豐帳戶資產價值從未達21億美元(折合為港幣164.8億元),故認為3弟妹堅稱每人可獲7億美元注入各自的離岸信託屬不切實際,雙方則因及談判分歧而無法簽署設立離岸信託所需文件。宗馥莉重申她無意違反委托書及協議,只是3弟妹「操之過急」。
3弟妹在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宗馥莉提出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建浩創投在香港滙豐銀行帳戶的資產為3弟妹享有受益權的信託財產,要求宗馥莉就信託財產的去向作出解釋,下令宗馥莉履行父親的「手寫指示」、「委托書」、「協議」,並向3弟妹支付21億美元的利息收益及擅自轉移的信託財產損失(至少108.5萬美元);此案在2025年7月8日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林官指,根據上述證據及雙方案件,3弟妹指宗馥莉違約的申索顯然存在嚴重爭議待決(serious issues to be tried),3弟妹亦提供了具合理爭辯理據,3弟妹一方指他們不挑戰有利於宗馥莉的遺囑有效性,交換條件為宗馥莉需以建浩創投的滙豐帳戶資產設立離岸信託,父親的「委托書」指明滙豐帳戶資產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宗馥莉及建浩創投對滙豐帳戶資產毫無受益權,即使宗馥莉對滙豐帳戶資產無受益權但有控制權,但也應按「協議」設立離岸信託。
宗馥莉一方堅稱即使宗馥莉對滙豐帳戶資產毫無受益權,該些資產的投資決定權屬建浩創投所有,而現時滙豐帳戶資金不足21億美元,才未能設立3弟妹的信託。林官指現時屬非正審階段,毋須評論雙方在信託及受信問題上的爭議,但認為案件具良好爭辯理據。
官: 禁止被告方從滙豐帳戶提款 保全資產兼免干預內地法院案件管理
林官認為,滙豐帳戶為投資戶口,資產截至2024年5月31日為18億美元,如3弟妹有權獲得滙豐帳戶資產的利息收益,但尚未分配到任何利息收益,宗馥莉亦未設立3弟妹的信託,可見雙方對於協議的理解也存在嚴重爭議,而現階段禁止被告方從該滙豐帳戶提款及轉帳,可保全資產並避免干預內地法院案件管理,確保香港的資產仍可供內地法院處置,更能體現中港法院的司法互讓。
林官指宗馥莉已交代她108.5萬美元是用於滿足基金認繳要求,故只下令宗馥莉向3弟妹披露匯豐帳戶的最新餘額、資產去向、收入及支出的完整帳目,進一步確滙豐帳戶資產的保全命令有效。若只批准財產禁制令以保全匯豐帳戶資產,沒有批准披露財產令輔助以確保禁制令的效用,則像是嘲弄香港法院對中國法院的法律支援,終究有違中港法院的司法互讓,故同時作出上述財產禁制令及披露財產令。
案件編號:HCMP 2772/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