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丨上訴方指串謀難以成真 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上訴庭9個月內作裁決
發佈時間:13:08 2025-07-17 HKT

47人2020年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其中45人去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去年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2名罪成被告申請上訴。上訴方今早於西九龍法院上訴刑期指,串謀幾乎不可能成真,存在許多變數,而且被告犯案非為私利,而是為港人福祉設想,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明顯過重,而且沒有恰當區分被告角色罪責。上訴庭押後9個月內裁決。
上訴方指原審判刑無恰當區分角色罪責致量刑起點過重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及關文渭等。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梁國雄及鄭達鴻上訴刑期指,鄭達鴻判監6年半,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恰當區分被告角色罪責,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原則犯錯。潘熙解釋鄭達鴻沒有準備替補人選,身為公民黨執委,黨內角色遠不及黨團重要,黨友譚文豪身為黨團一份子,角色重要得多,更有份參與制訂激進路線,然而鄭譚2人量刑起點卻同為監禁7年。潘熙指鄭達鴻受他人誤導而犯案,因對法律無知而減刑3個月,幅度與梁國雄相同,惟鄭達鴻案發時憂慮初選違法,曾索取法律意見,又從事法律研究,故理應減刑更多。

潘熙轉指梁國雄案中參與程度較低,而且不是由一開始便意志堅決,只是2020年6月24日〈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一文面世後才改變立場,故其角色罪責較為輕微。另外由於其他案已因梁國雄過去任職公職的社會貢獻而減刑,故本案未因此減刑,潘熙認為法庭理應考慮其公共服務而減刑。
大狀指涉案協議模糊不清距離成真仍有變數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上訴刑期指,法庭量刑時應分別考慮整體嚴重程度及個別被告角色罪責,張耀良指出本案非暴力,整宗案件光明正大發生,所有進展都盡量公開。張續指政客各有主張,涉案協議模糊不清,距離成真之前仍有許多變數,即使希望議會過半也無法肯定能否實現。張耀良又指案發時《國安法》初立,未來尚有漫漫長路,不宜為本案判處刑期範圍中高端刑期。
張耀良談到楊雪盈個人罪責,楊雪盈案發時一直嘗試跟從《基本法》行事,僅錯信手段合法,而且案發期間無論口頭還是文仔,都從未公開提及否決財案,聯署《墨落無悔》聲明亦屬傳聞證供,整個串謀中楊雪盈扮演邊緣角色,甚至乎是局外人,因此原審6年半刑期明顯過重。
上訴方:參與程度低者量刑起點應下調至最低5年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志全及何啟明上訴刑期指,除組織者之外,《墨落無悔》聲明及「3投3不投」運動發起人分別以8年及7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其餘被告均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可是原審法官沒有按不同參與程度而另行制訂量刑起點,馬維騉認為參與程度較低者應再下調量刑起點到6年甚至5年。馬維騉續指原審法官量刑時似乎區議員劃一減刑2個月,多名涉案被告案發時為新晉區議員,但何啟明已任職區議員逾6年,理應獲得更多刑期扣減;而陳志全以勤力見稱,屢與建制派及政府合作,減刑幅度也不應止於3個月。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上訴刑期指,量刑時要考慮串謀後果及眾人角色,指出本案串謀幾乎不可能成真,「35+」用作口號居多,初選時訂下了23席地區議席目標,另外還需13席功能組別議席才達標,然而初選僅涉及衛生服務界和「超區」,其餘議席則未有安排,進一步而言還要特首拒絕讓步等多個關卡,顛覆結果可謂遙不可及,因此考慮眾人角色比串謀後果重要。
大狀指林卓廷黃碧雲非積極參與者不應以7年作量刑起點
沈士文分析原審法官裁決時綑綁民主黨黨員,以其統一立場來定罪,情況非常特殊,案中林卓廷及黃碧雲角色非常間接,2人從未主張否決財案,此事上非常被動,不應歸類為積極參與者,卻連同其他激進被告一樣以7年為量刑起點,原審法官原則犯錯。沈士文認為2人應歸類為其他參與者類別,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即使屬積極參與者,也可以用4年為量刑起點,依然合理。
沈士文指出原審法官判刑時,林卓廷只有《權力及特權法》1項案底,原審法官卻錯誤地將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定罪計算在內。除此之外原審法官判刑時指,相信此前案件量刑時已考慮林卓廷過去公職服務多年作為求情因素,本案中不因此減刑,沈士文質疑公職服務反映林卓廷過去品格,不應該只能夠用作一次求情用完即棄,理應與黃碧雲一樣減刑3個月。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上訴刑期,同樣指串謀目標遙不可及,理論上串謀者中途仍可以有變卦,例如放棄犯案、左右串謀等,既未實現到串謀,串謀罪行應遠較實質罪行輕微,刑期亦理應大幅下調。彭耀鴻續指余慧明不願政府漠視港人訴求,打算在《基本法》框架內為行政機關帶來改變,真心真意為港人謀福祉,不為私利,犯案道德責任較低。
身負兩案的上訴人認為刑期應部份同期執行
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鄒家成上訴刑期指,「35+」計劃中途才實施《國安法》,立法之前作為不應視作犯罪行為並量刑,而鄒家成於實施《國安法》前的6月中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不應計算在本案刑責之內更加刑1年。關文渭續指鄒家成本案連同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刑期合共長達12年10個半月,認為2案刑期不應全數分期執行,鄒家成年輕,畢業不久,犯下2宗案件原意一致,有內在關連,故2案刑期應部份同期。
大律師郭子丰代表黃子悅亦上訴刑期指,連同暴動案2案合共判囚7年半,相當於11年量刑起點,對黃子悅而言過於沉重,考慮到其個人情況,理應整體量刑,將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控方指本案串謀潛在毀滅性後果 量刑完全合理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反駁指,原審法官有權就各項求情因素酌情減刑,而本案案情之嚴重前所未有,串謀潛在能夠造成毀滅性後果,癱瘓政府以致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量刑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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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14名被告中,有12人受審後定罪,《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判監7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則判監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監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監4年5個月,2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另外,劉偉聰原審後罪脫,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發還原審,上訴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