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結案陳詞 提醒陪審團須基於庭上證供作裁決 不應受外來因素影響

更新時間:11:20 2025-07-07 HKT
發佈時間:11:20 2025-07-07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30天審訊。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指案件與當時社會事件有關,提醒陪審團所負職責,「只可基於庭上證供,去作出你哋嘅裁決」,不應被外來因素影響裁決;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3宗爆炸案,控方指其中7名涉案被告串謀爆炸案,各人有所協議及有意圖付諸實行,雖然角色有分別,但角色輕不代表沒有參與串謀。

控方指尚德停車場外一旦爆炸將造成無差別傷害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今結案陳詞提到,案中除周皓文以外,其餘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陪審團應獨立地考慮針對每一個被告的證供以作出裁決,而若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成立,則毋須考慮交替控罪是否成立。

控方指,控罪中「訂明標的」包括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中的定義,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公共設施,而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屬公共場所。「爆炸性裝置」是指爆炸或燃燒性裝置,並相當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

各被告角色輕重不影響參與串謀

控方續指,明愛醫院爆炸案中發生冒煙情況,警方須進行疏散;羅湖爆炸案中涉及兩個簡易爆炸裝置,而專家供稱如果裝置在車廂內引爆,必然會產生濃煙及引致「人踩人」等情況,難以預測傷害性,但一定非常嚴重;將軍澳爆炸案中,被告原計劃把20公斤炸彈放置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祭壇,考慮到當時社會背景,除了警方以外,炸彈亦會對前來祭祀的巿民造成無差別傷害。

控罪中的串謀是指7名被告有犯罪協議,並有意圖付諸實行,例如何卓為和李嘉濱租用了涉案單位、吳子樂案發時購買了行李箱及後警方在行李箱內發現爆炸品、張家俊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的物品、楊怡斯涉放置炸彈到羅湖站車廂、張琸淇與吳子樂多次前往涉案宏創方503室、何培欣與何卓為不斷有與案相關對話。

控方指出,各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有高低之分,但角色輕不代表沒有參與串謀,例如張琸淇在涉案Telegram群組只發出過兩則訊息,但不代表她沒有參與串謀。此外,控方亦引用「共謀者原則」,指雖然每個被告須以獨立證供證明參與串謀,但如果已證明其參與,案中其他被告的涉案訊息亦可用作指證該被告。

控方指被告張琸淇利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

控方指,張琸淇案發時已有大學學歷及具有工作經驗,即使一名孩童因為貪玩或「八卦」而留在涉案群組中,去到一定階段亦會退出群組。若然張琸淇無意參與爆炸案,她可以退出群組,亦毋須與吳子樂一起前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張琸淇在警署錄影會面中曾明言自己在同年1月25日不曾前往宏創方,她顯然知道503室是用來測試爆炸品,亦知道1008室是儲存材料的倉庫。

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曾透露自己知道男友吳子樂為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撰寫關於明愛醫院爆炸案的聲明,她亦知道其他涉案人士的分工。張琸淇被加入涉案群組時,該群組亦已經在計劃將軍澳爆炸案,並曾在群組發送測試爆炸品的片段,但張琸淇仍沒有退出群組。

吳子樂又曾在涉案群組發送語音訊息,稱「……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控方指出,張琸淇透過行李箱運送爆炸品亦是計劃的一部分,而根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吳子樂在3月7日晚上曾拉着一個行李箱離開1008室及進入503室,其後吳子樂和張琸淇再一起前往503室。

僅須證明張琸淇與其他被告有犯罪協議便可入罪

控方又指,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在涉案單位有看到硫磺,而硫磺是種「Binding agent」(粘結劑),在爆炸品中加入硫磺,可以提升爆炸品的威力;張琸淇於1月28日曾前往1008室,並看到約20包化學品,她卻沒有問過那些是甚麼,原因便是她其實知道那些是爆炸品。

張琸淇在會面中,除了透露自己知道吳子樂牽涉明愛爆炸案,吳子樂亦曾告訴她有「另一隊人」會參與羅湖爆炸案,她更知道涉案群組是為了將軍澳爆炸案而存在,但她加入群組後從來沒有離開。控方續指,涉案群組曾討論易容運送爆炸品,包括使用假髮和假鬚等道具,當時張琸淇亦曾提出意見「但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見到鬚」。控方另重申,毋須證明張琸淇在3宗爆炸案中均有所參與,僅須證明她與其他被告之間有犯罪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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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