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2男童陽具3項非禮罪成 37歲男社工判囚3年 官斥被告濫用職權 令有情緒問題少年多重受創

更新時間:17:38 2025-06-10 HKT
發佈時間:17:38 2025-06-10 HKT

39歲男社工前年中在一間院舍內,伸手入2名男童褲子內,觸摸男童陽具,早前被裁定3項非禮罪罪成,法官鄧少雄今午於屯門裁判法院引述創傷報告指,2事主分別需要臨床關注及精神監察,斥被告身為宿舍社工,掌管規則秩序,權力差異巨大,卻利用身份地位濫用職權犯案,破壞誠信。鄧官又指宿舍原收容有情緒行為問題少年,理應安全有保障,被告卻於宿舍內伺機侵犯2人,造成額外創傷,終判囚3年。

涉事男童受不同程度創傷需要臨床關注

鄧官引述創傷報告指男童X影響輕微,惟案發後1年間影響重大,即使盡力避免想及事件仍時常憶起,要用力遏止,故需要臨床關注,惟沒有必要接受心理治療。鄧官續引述報告指男童Z本身罹患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有自閉傾向,成長家庭充滿暴力,經常遭父親暴打,因此案發前已經面對情緒問題,案發後有多重創傷,窒礙原定復康軌跡,嚴重影響受侵犯的反應,表現無助無力,連同其原生創傷,引致Z抗拒規則,以不良行為重奪自主,因此建議提供精神監察。

鄧官考慮到3次犯案中,第1次被告沒有恐嚇或利誘,觸碰男童Z陰莖龜頭30多秒,曾用力捉住下體使對方疼痛大叫,男童Z由於害怕被剝削回家的權利,不敢將此宣之於口;第2次在退宿放暑假前夕,接觸男童X下體5分鐘,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應,需要臨床關注;第3次於同日乘男童Z遭他人壓制,無力反抗之時犯案,接觸下體16秒,雖無使用武力,惟情境與使用武力無異。

官斥被告濫用職權破壞誠信

鄧官判刑指被告K.E.案發時37歲,2名事主均為15歲,相差22年,被告身為宿舍社工,掌管規則和秩序,可以沒收電話,權力差異巨大,被告利用身份地位,濫用職權犯案,破壞誠信。鄧官續指宿舍原收容有情緒行為問題少年,理應安全有保障,被告卻於宿舍內伺機侵犯2人,令2名事主精神情緒均受困擾,造成額外創傷,其各自母親影響亦不可忽略。鄧官指出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等偏低,有機會受性吸引而重犯,受審後定罪而且沒有悔意,各罪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部份同期執行,再因任職社工,長期服務社會,減刑3個月,終判囚3年。

39歲社工K.E.被控共4項猥褻侵犯罪,被控於2023年6月某日及同年7月10日,於宿舍内對Z進行猥褻侵犯行為;另於同年7月10日,分別於宿舍內對X及Y進行猥褻侵犯行為。案中3男童案發時均為15歲,針對男童Y之控罪罪脫。

案件編號:DCCC392/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