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時任驗船督察稱覆檢時除列明項目外不會檢驗其他 「無寫低話無驗,即係驗左」
發佈時間:14:06 2025-06-03 HKT

120多名港燈員工及親友於2012年的國慶日晚上,登上「南丫四號」出海觀賞煙花後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沉沒,數分鐘内一共39人葬身大海。死因研訊今進入第21日,時任驗船督察馮偉文供稱,在1995年為「南丫四號」執行新船檢驗時主要負責船體結構,不記得當時情況,但因為水密裝置不屬於結構部分,所以沒有紀錄。
前高級驗船主任同意若新船檢驗出錯會將問題累積
時任高級驗船主任王永泉為註冊工程師,於2002年加入海事處,2010年調至本地船舶安全組,後升為高級驗船主任,任內無參與南丫四號的檢驗。他供稱,檢驗時或有部分項目交由船級社進行,而海事處會接受結果,不會再做檢驗。王指海事處須負責檢驗船殻及艙壁,須「拎住圖紙睇」,研訊主任就此提問,是否看圖則可知要安裝水密裝置,王稱「係」。
研訊主任續指,新船檢驗時沒有檢驗水密裝置,應否事後跟進,王同意,但就應否紀錄下來提醒之後檢驗的人員,他則認為「要睇人員點樣寫法」。研訊主任指出,時任高級驗船督察馮偉文為南丫四號進行新船檢驗後,報告上無提及水密門,王表示馮負責檢查船體結構,「有機會無寫」。研訊主任追問應由哪個人最後確認,王稱應在最終檢驗中確認。

王永泉其後指,除新船檢驗時,一般檢驗不會帶同圖則,若驗船人員有懷疑可向船東要求索取圖則查看。研訊主任提問,若下去船艙檢查時留意到有足以讓人通過的通道口,會否合理懷疑應安裝水密裝置,王表示「理論上唔會問」,因新船檢驗已通過,而船隻沒有改裝。研訊主任遂質疑,若新船檢驗時出錯,是否因此而將問題「似滾雪球一樣帶落去」,帶到之後的檢驗,王永泉回答「係」。
之前檢驗無查甲板下結構 是否跟進檢驗視船廠要求
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家屬指,若同事視水密裝置為艤裝(Outfitting)留待最後檢驗;而到最後檢驗時,又只檢驗甲板以上的結構,甲板下的艤裝該何時檢查,王回應要視乎船廠有否要求檢驗。家屬方其後就圖則方面提問,是否要在年度檢驗時帶備圖則,王表示只在新船檢驗時才須帶圖則,若驗船人員有懷疑,可向船廠或船東索取查閱。
曾為「南丫四號」進行2次檢驗的時任驗船督察馮偉文供稱,在1995年11月13日為「南丫四號」執行新船檢驗時主要負責船體結構。他指會參考總布置圖、外板展開圖、分部及艙壁圖等圖紙,惟不記得當日的確實情況。他同意檢驗時會留意艙壁位置是否符合圖則,而當研訊主任展示分部及艙壁圖時,他亦確認可從圖則中得知應安裝水密裝置,但對於當年檢驗時如何理解圖則,馮稱「唔記得」。
驗船督察指水密裝置不屬結構毋須紀錄
馮指通常檢驗時都會拿著船廠提供的圖則對照,惟他稱不記得當日情況。研訊主任指,既然知道尾艙艙壁應為水密,應有水密裝置,當日有否確認或特別留意有沒安裝水密門,馮表示「太耐,唔記得有無呢樣嘢」。被問及須否紀錄下來,馮指不需要,因為水密裝置不屬結構,所以沒有紀錄。他又補充,檢驗須預約「預約咗咩項目,就跟返,唔會額外睇其他項目」。馮續指,檢驗結構主要考慮強度,而水密裝置與強度無關,只與水密性有關,故檢驗時不須理會有否水密裝置,亦無須紀錄供同事參考。他隨後同意,若船廠要求檢驗,便會進行,否則將在最後檢驗中進行。
馮另於1996年3月為「南丫四號」的最後檢驗作覆檢,他指只跟從同事列出的「未完成項目(Outstanding Items)」作覆檢,而當時沒有列出水密裝置故沒有檢查。研訊主任再問,即然馮第一次檢驗時留意到要安裝水密門,若有紀錄,會否讓後續同事更易跟進,馮不同意,指新船建造時會細分成不同項目,檢驗要有獨立性。
「無寫低話無驗,即係驗咗」
家屬方指出馮曾稱新船檢驗分不同項目,須預約,故船廠有主導性,馮表示「都要有個合理性」,同意海事處應有主動把關角色。家屬方續指,除6項「未完成項目」外,是否不會留意其他項目,馮指是往常做法,「無寫低話無驗,即係驗咗」。
退休海事處助理處長蔡志全今出庭作供,他於1984年加入海事處,於1986調派到本地船舶安全組;1997年任職驗船主任。他曾於1998年處理「南丫四號」的穩性計算書,當時財利因增加壓載物而須做傾斜測試,蔡指「全行都知要做」,他又確認曾要求時任高級驗船督察麥溢威用海事處的電腦軟件重新計算,之後主要參考海事處的結果。
蔡表示當年知道「船總長度一成」規則,被問及為何覆核時未發現計算不符合規則,他指當時主要參考同事的電腦計算結果,未必會看財利的計算書;同時無獲告知艙壁長度不足,「所以無Aware(察覺)到」。蔡表示,若有人告知,處理方法或會不同。
家屬方指,蔡主要參考海事處的結果,是否沒有看財利的計算書,蔡反稱如果處方結果正確,無須檢查財利的報告。家屬方引述海事處1995年的工作指引,指須批准船廠的穩性計算書,然後船廠將計算書放於船上供船長參考。蔡稱當時未必規定要批准,遭追問原因時表示「我唔係讀Law出身,無話一定要Approve份嘢」。
蔡表示,當年主要靠同事資料,若同事沒有特別提出,他會主要參考海事處的結果,「未必會逐隻字」看財利的穩性計算書。遭家屬方質疑沒有做好把關工作,檢閱財利的穩性計算書,發現穩性計算不符合「船總長度一成」規則,蔡回應「我可以咁講,當時擺喺我面前嘅資料,令我相信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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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