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鄭子豪廖子文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判詞指原審奪去偷渡案減刑機會

更新時間:11:33 2024-09-30
發佈時間:11:33 2024-09-30

12港人案鄭子豪及廖子文涉2019年灣仔汽油彈倉庫案,前年均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連同潛逃偷渡案2案共判囚31個月。惟原審法官判刑前2人已服畢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致部份刑期無法同期執行及受惠於《監獄規則》下行為良好者3分之1刑期扣減,原審法官建議2人上訴修補判刑缺陷。2人月前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即時釋放,上訴庭今解釋因原審判刑奪去了偷渡案的減刑機會。

上訴人分別為21歲冷氣技工鄭子豪和21歲地盤工人廖子文。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記指如知道2人在判刑前一天已服畢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便會扣減汽油彈案刑期至21個月,建議2人上訴來修補判刑缺陷。上訴庭3月宣佈2人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後即時釋放,今公佈判詞指若汽油彈案提早判刑或2案合併判刑,2人在獄中行為良好便可在2案減刑3份1,原審時判刑奪去了偷渡案的減刑機會,加上2人一直紀錄良好,實質已完成所有刑期。因此上訴庭認為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16個月才公道,根據懲教署的計算來推算,則在本案口頭宣判當天2人便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的刑期,遂裁定上訴得直,改判一個可以即時獲釋的刑期。

廖子文前年9月15日不服汽油彈案刑期,曾親自提出上訴,指出已服畢十二港人案刑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當時反駁廖子文運算出錯,尚未服畢刑期,拒絕保釋申請。上訴方早前曾指如按照原審法官判刑31個月總刑期計算,廖子文最早可能獲釋日期為前年9月16日。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