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原定今出獄  據悉因修例而不獲減刑  23條後首例

更新時間:18:20 2024-03-25
發佈時間:18:20 2024-03-25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五年。消息指馬俊文原定今日出獄,但因監獄規則被修訂不獲減刑,是基本法23條生效後首例。據悉,因馬俊文無法令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危害國安。懲教署回應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判囚五年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2021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9個月。他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指本案屬「情節嚴重」,但在同類案件中刑責應較輕,故認為原審法官以監禁6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改以5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3個月,最終改判馬俊文監禁5年。他在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三分一刑期。

無法令懲教署長信納不會危害國安

消息指出馬俊文原定今日刑滿出獄,但基本法23條在3月23日生效,當中修訂了監獄規則第69條,如果囚犯是因為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得減刑,因此馬俊文仍要繼續服刑。

有關規定涵蓋正在服刑的囚犯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對《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 作出修訂: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

懲教署署長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執行有關條文,會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的申述,相關在囚人士的個案,確保所有個案獲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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