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槍「健仔」潛逃後落網 認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判囚47個月

更新時間:14:38 2023-10-18
發佈時間:14:38 2023-10-18

22歲男生「健仔」曾志健於2019年10月初參與荃灣暴動時中槍,他被控暴動罪、獲法庭保釋後棄保潛逃;至去年7月落網。曾志健早前承認暴動及襲警罪;暫委法官嚴舜儀今(18日)午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42個月;另就潛逃一事,曾志健與同案3人同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曾志健總刑期增至47個月;其餘3人分別判入教導所、監禁10個月及20個月。

被告曾志健,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及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

求情信指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

嚴官今判刑時,提到曾志健自2017年起患抑鬱症,及在暴動案中槍受傷須進行手術,他在潛逃窩藏期間無法繼續覆診,求情信指他已吸取慘痛教訓,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他會繼續學業及日後重新做人。

嚴官指是次暴動中,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縱火,對現場警員、記者和商戶等構成人身傷亡風險,財物損失亦難以估計;暴動是有計劃地在國慶日發起,曾志健當時在示威人群中,他身穿黑衣、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及施襲,面對警署警長擎槍警告,曾更用棒打向警長上臂,案情嚴重、性質惡劣,他自備盾牌和金屬棒等亦顯示他有備而來,在場恃人多勢眾而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第二次被捕後配合警方一度被視作證人

曾志健在2020年12月缺席法庭聆訊,直到去年7月再被捕,而同案被告早於前年完成判刑。嚴官原本不打算給予曾志健全數的認罪扣減,但考慮到曾重新被捕後配合警方,一度被視為證人,反映出真誠悔意,加上他因被當成證人看待,還押約1年期間受到更多限制,承受更多壓力,雖然抑鬱症及槍傷非減刑理由,嚴官念在曾志健犯案時年僅18歲,酌情減刑,終判監42個月。

就妨礙司法公正一案,曾志健、23歲王愷銘、17歲黃竣賢和35歲貨倉管理員葉豪,承認於2020年10月某日至去年7月13日期間,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及完成對為馮清華、曾、王及黃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馮為同案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囚。

藏匿期間受指使拍片眾籌 資金去向未明

嚴官今判刑時,指涉案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在案發時協助馮、曾、王、黃等4人藏匿,該頻道明顯因某些原因而有計劃地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指使4人拍片眾籌去取得更多資金,而資金數量和去向無從得知;4人藏匿期間拍片,亦間接互相協助,妨礙各人面對的司法程序,所涉案件總刑期高達10年。

雖然葉聲稱2020年底才知悉4人逃犯身份,他出於同情而繼續協助藏匿,後來在2021年8月退出,但嚴官認為4人均較為年輕,明顯受人慫恿,如非有人危言聳聽、出謀獻策,他們根本無能力及不會藏匿偷渡,故葉的刑責較重。

若非有人慫恿獻計 被告無能力藏匿偷渡

嚴官指法治是社會基石,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判刑須起阻嚇,判曾志健監禁11個月2星期,其中5個月刑期與暴動一案分期服刑;王則判監10個月;黃判入教導所;葉判監20個月。

暴動案情指,2019年10月1日下午約3時半起,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在荃灣海壩街一帶,有人放火和築路障等,警員到場佈防,同日約4時,警方推進和拘捕數名示威者後,示威者向警方投磚和汽油彈,有落單警員被示威者追上及壓在地上施襲,曾志健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打向警員,警署警長曾家輝上前擎槍警告,曾志健用棒打向他擎槍前臂,曾家輝開槍射中曾志健軀幹,曾志健倒地後,同案被告邱宏達衝向曾志健、即被制服。曾志健在送院途中被拘捕。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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