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妹妹霸佔居屋20年 賣不動 租不出 業主憂強行驅趕恐變悲劇 律師分享調解及收樓三步曲

更新時間:06:00 2025-05-18 HKT
發佈時間:06:00 2025-05-18 HKT

房屋問題不時會引起家庭糾紛,早前有人在網上發文求助,稱近期有意賣樓,惟單位被妹妹霸佔,拒絕搬出。執業律師蘇文傑向《星島頭條》表示,若確認物業的擁有權及全部權益由事主一個人擁有,可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收樓令」,合法地收回物業。此外,事主亦可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事主在討論區發文,稱自己有一個已供斷的居屋單位,在結婚後已搬出。單位原本只供其母親居住,後來因妹妹失業,作為姐姐的事主出於好意讓她暫住,怎料對方一住便超過20年,期間「一蚊都冇俾過」。

由於母親年事已高,事主希望賣出單位,並「換一間近我哋方便照顧」。然而,妹妹一直不肯搬出,更威脅會作出自我傷害的行為,令事主大感苦惱。她形容妹妹「有啲神經」,並憶述一次開罪對方後,竟被放到網上公審,還被公開住址及電話等個人資料。

帖文引起不少網民討論,有人表示「唔係就咁賣就得咩?要問佢搬唔搬走?賣左收哂錢,佢鍾意繼續住咪住囉」,有人建議事主「換鎖, CUT水電、煤氣、上網同電話」以逼走妹妹。不過,有人認為始終雙方是有血緣關係的親人,加上妹妹揚言自殺,建議事主向社工求助。

有人提出疑問,「個單位係綠表定已補地價?綠表嘅話,業主要一路住嗰個單位,不能搬出去住;未補地價嘅居屋,住嘅亦都需要有戶藉,買嘅時候報咗邊個會住。」

有人則問及居屋的業權誰屬,「字裡行間樓主是業主,阿媽細妹有冇名?」,惟事主只交代母親並非業主,當年事主祖母由租公屋轉買居屋,並將母親及妹妹從戶籍除名,而事主則負責供完物業。

律師: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

就以上個案,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及執業律師蘇文傑表示,若確認物業的擁有權及全部權益由事主一個人擁有,情況會較為簡單,事主可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以合法地收回物業。

他指,若妹妹是在事主容許下居住於單位內,而非擁有任何合法權益,事主可先透過律師樓,發出正式律師信,表明只是准許其佔用該單位,並給予足夠且合理的通知期,讓對方遷出;若果對方不肯,就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要求法庭頒令單位佔用人搬出, 然後將單位交給回真正的業主。

收樓程序3大步驟:

第一步:業主需要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之後業主需要將通知書副本寄給單位佔用人,並連續3日到單位門口貼上通知書副本。完成後數天內,業主需要到土地審裁處宣誓。

第二步:申請判決書,前提是單位佔用人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七日內沒有提出反對。如果有反對,則需要再安排聆訊,大約需要半個月或更長的時間。

第三步:上門收回單位。業主在獲得判決書後,需要申請收樓令狀,由執達吏執行法院命令來收回單位,所需時間會視乎該區執達吏的排期。

蘇文傑律師指,因應每個案件的複雜程度,一般從申請到正式收樓, 可能需時數月甚至超過1年不等;假若妹妹聲稱有業權,或是有份幫手出錢供樓或裝修,在爭議性高較情況下,就需要更長的時間處理。

對於事主提及其妹可能有精神或情緒問題,蘇文傑律師表示,事主可考慮透過調解方式處理今次的家庭糾紛, 由中立調解員協助雙方溝通,探索可能的解決方案,最終友好地達成協定,既可維護彼此關係,又能避免訴諸法律,形成惡鬥。一般來說,調解個案可在幾個月之內順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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