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 賦權海關檢取具煽動意圖物品 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罪
發佈時間:11:37 2026-03-23 HKT
政府今日(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 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
賦權海關人員 檢取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
根據憲報,為有效堵截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被輸入香港,對附表3作出修訂,賦權海關人員在進出境口岸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其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並訂立一個將有關物品充公的簡易程序。
另外,執法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任何人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
此外,《修訂細則》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當局的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序保障。例如就關於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機制,在今次修訂因應終審法院的判決加入了法定覆核程序,訂明如接獲要求提交資料通知的一方對有關通知有任何質疑,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或更改通知,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通知合法性的程序保障。

政府:確保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政府發言人及後表示,香港特區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的經驗。根據這些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加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發言人又說,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因此,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發言人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發言人續表示,《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