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香港議會」及「建國聯」在港運作 鄧炳強:合理相信禁止運作屬維護國安所需

更新時間:12:23 2025-12-02 HKT
發佈時間:12:23 2025-12-02 HKT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於今日(12月2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國安條例》)第60(1)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保安局局長在較早前已根據《國安條例》第60(4)條的規定,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該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並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在提交申述期限前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鄧炳強行使《國安條例》賦予權力,刊憲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資料圖片
鄧炳強行使《國安條例》賦予權力,刊憲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第60(1)條的規定,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發言人強調,保安局局長已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該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14年。

發言人續指,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