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制訂國安附屬法例 可刊憲宣布國安公署履職場地為禁地 禁妨礙公署調查 建立行使第55條機制
發佈時間:09:45 2025-05-12 HKT

立法會昨日(11日)傍晚6時許發出會議公告,召開保安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日(12日)下午2時半舉行會議,討論「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保安事務委員會秘書發出的聯席會議預告表示,是此會議是應政府當局要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早向部分議員簡介附屬法例內容。
禁地防範間諜行為風險 不涉私人民居
根據政府文件,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附屬法例,更有效實施駐港國安公署職責,內容包括讓當局可以刊憲宣布公署履職場地為禁地。政府亦建議設立機制,有必要時啟動《香港國安法》第55條,讓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文件指,行政長官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政府提到,公署的履職場所,固然應當依法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家安全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就此,政府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禁止妨礙、披露國安公署調查工作
另外,國安公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會産生一些與其工作相關的資料,而披露有關資料可能會妨害公署履行職責或者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特區政府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一項原則性條文,明確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並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但如公署已公開該等資料或向該人給予合法權限,則屬例外。
特區政府亦建議參考相關本地法例條文,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

設機制履行《國安法》第55條 三情況國安案可交內地審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如果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以上情形下,經特區政府或公署提出,並報請中央批准,公署便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公署根據第55條行使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並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政府認為,雖然出現需要由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完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
特區部門、人員須提供一切協助及便利
特區政府建議,在附屬法例中訂明,為公署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規定的情形下管轄案件的職責,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政府又建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而為了防止被公署調查的證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及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特區政府建議在附例中訂明罪行。
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實施
政府指,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及第42條宣布禁地的命令的條文,並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兩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特區政府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政府今早約9時半為立法會議員舉行簡介會,多名議員約9時20分陸續到達政總,包括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林新強、經民聯梁美芬、吳永嘉、民建聯葛珮帆等。葛珮帆指今次附屬法例訂立屬「緊急」,不認為現在簡介是太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約在9時半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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