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議員質疑騷擾國安案人員入罪門檻高 林定國:範圍無收窄反倒更闊

更新時間:10:45 2024-03-13
發佈時間:10:45 2024-03-13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12日)繼續舉行會議。有議員認為「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行為」的條文門檻過高,較難定罪。律政司長林定國認為條文涵蓋範圍並非收窄,反而是擴闊。強調只要對相關人士作出任何恐嚇的行為,都會受制於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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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指罪行難以定下 質「為何唔寫簡單啲」

工聯會吳秋北認為《條例草案》中「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行為」較難定罪,因其涵蓋範圍非常窄,定罪條件非常多,又指其免責條款只需證明網上亦有相同言論,或「起底資料」標明涉及「獨裁者」、「人民公敵」、「走狗」等即可免責。他建議條文設兩級制罰則,如只涉及辱罵可處較低刑罰,而其餘可處較高刑罰。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會作考慮。

「G19」召集人謝偉銓則質疑「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行為」條文中,將犯罪條件加闊,令罪行難以定下。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相關條文分屬不同時間,指明人士分別在涉及國安案件人士或協助者,進行其職能前或正在進行職能中對其進行妨礙或阻嚇,條文希望可包含完整條文,防止遺留。謝詢問「為何唔寫簡單啲」,建議改在正在或打算進行妨礙或阻嚇,指保護相關人士是有必要的,認為無須為該條款定過高門檻。

林定國:只要對相關人士作任何恐嚇行為 均受制於條款

林定國認為條文涵蓋範圍並非收窄,反而是擴闊。他指條文配合英文版本會更清楚,指出執法人員或處理國安案件的人士準備執行的職能、或已經執行(A thing done or attempted to be done by a specific person),情況包括準備檢控時、正在法庭進行檢控時、檢控完結時等,強調只要對相關人士作出任何恐嚇的行為,都會受制於該條款。

民建聯黃英豪詢問條文沒有境外法律效力,詢問是否有影響;又指如有人持有不屬於香港的電話卡,無辦法得知他在外地或香港發出干擾訊息,詢問有否科技協助。鄧炳強指條文針對香港執法或負責國家安全案件相關人士,因此主要針對本港發生的行為,他強調電話卡在哪裡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被恐嚇的人士處於香港,及證明在港發出相關訊息,即可被定罪。選委界郭玲麗關注該條文的域外效力有差異,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解釋該條文針對「騷擾」本港人士行為,部分行為在港發生,法院有相關司法管轄權有其域外的效果,而單純在外國進行非法披露則可能不涉域外問題,因此條文需要寫清楚。

陳克勤憂言辭或訊息令人驚恐難入罪

法案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亦同意該條文門檻過高,指言辭或訊息需要在事實上令到對方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致命傷害,他以林定國、鄧炳強為例,形容「局長或司長你哋都見慣大場面,如果有人恐嚇你,你唔驚,咁咪好難入罪。」又舉例指,曾一位反對派議員在議會上向時任行政長官扔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但該議員以「特首好淡定,一啲都唔驚」作為抗辯理由,認為如需要令到工作人員感到驚恐,才可以入罪,門檻較高。鄧炳強指出,如指明人士被恐嚇亦不恐怕,那相關情況並非條文想處理的,解釋條文增加主觀及客觀標準以面對相關情況,又指條文立法原意為處理有意圖和事實上有機會影響的滋擾行為,提到相關行為以往只有刑事恐嚇可處理,而刑期只有5年。

經民聯主席盧偉國指,條例上文字表述寬鬆,擔憂會 「對敵慈悲對友刁」。鄧炳強表示,訂立法例時需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以免市民誤墮法網。鄧以自己2019年與家人受到滋擾的經驗為例,指有人向他作出騷擾言論,他雖不感到害怕,但如打電話到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則有所不同,因而需視乎場景、對象等因素。

鄧炳強:減刑覆檢需檢視囚犯思想行為 屬平衡做法

《草案》提出修訂 《監獄條例》,新增條文如果某囚犯因涉及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選委界管浩鳴指,減刑原意為希望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相信在署方作出決定後,由每年一次改為每半年覆核會較好,認為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鄧炳強指出,一年覆核一次屬平衡做法,因需檢視該名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否改變,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認為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以作評估。

盧偉國詢問該條例有否設追溯力。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無追溯力的原則適用於刑事罪行,指減刑屬於行政程序而非刑事罪行,關鍵時間點在於懲教署署長決定是否減刑及囚犯符合減刑條件的時間,如署長在條例生效前已決定允許減刑或釋放,亦「唔會叫佢返嚟坐返監」

蕭又指,囚犯減刑或提早假釋屬額外酌情權,前提是不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沒有不利於國安,懲教署署長可視乎囚犯是否行為良好及勤奮而決定減刑或提早釋放。

記者:李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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