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懶人包|諮詢文件共9章 擬訂「境外干預罪」禁干預選舉或立法 增電子系統危國安罪

更新時間:11:14 2024-01-30
發佈時間:11:14 2024-01-30

政府即日起(30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至2月28日。特首李家超早上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交代詳情。立法諮詢文件中共有9章,第1至第2章闡述包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立法原則等,當中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全面應對香港特區現在和未來可能出現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全面落實《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

第3至第7章涵蓋5大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的立法建議都是完善現行法例。

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

文件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令叛國性質的行為得以有效防範,保護國家領土免受侵略,包括:
(a) 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b) 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c) 繼續保留現行的「叛逆性質的罪行」,並因應「叛國」罪的 條文作相應修訂,以處理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行為; 

(d) 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罪,以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 力武器使用訓練、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及禁止配合境外勢 力提供該等訓練、練習或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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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文件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 中與煽動相關的罪行,以遏止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仇恨等危 害國家安全行為,包括:

(a) 完善現行的「煽惑叛變」罪,包括明確「叛變」的定義;

(b) 以現行的「煽惑離叛」罪作為藍本,調整其涵蓋範圍,即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或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 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即屬犯罪;

(c) 完善現行「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以處理煽動引起對國家根 本制度、中央及香港特區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等機構的憎 恨的行為。

第5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定義「國家秘密」

文件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 中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及條文,令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 關的秘密事項受到保護,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包括:

(a) 考慮到國家相關法律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就「國家秘密」作出詳細定義。

若屬以下其中一項的秘密,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該秘密即屬國家秘密:

(a) 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
(b) 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
(c) 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d) 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e) 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
(g) 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b) 以「公職人員」一詞取代「公務人員」,並適度調整有關定義,以涵蓋較可能取得或管有國家秘密的可能性較高的人員

文件亦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及條文,以遏止間諜以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

(a) 完善與現行「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及相關用詞,以涵蓋現代 的間諜行為及活動;

(b) 禁止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第6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倡增透過電子系統危害國安例

建議引入新罪行充分保護公共基 礎設施,免受惡意破壞或削弱,以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 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

(a) 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b) 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第7章: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建議立法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影響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立法會和法院履行職能、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等,以防範境外勢力不當地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

▼▼▼23條立法章節▼▼▼

第8章:建議條例的域外適用性

就5大類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

第9章:提出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

在複雜的國安案件中,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疑犯透過不同渠道向同謀通風報信;被捕人於保釋期間有可能會繼續犯案或構成國安風險;疑犯不惜一切潛逃海外;案件等候開審時間較長等。

公眾可提供意見,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尤其該章所提及的,包括:

 (a) 可讓執法部門在調查複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以及可防範通風報信等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及獲保釋 人士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的措施;

(b) 可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接 受執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

(c) 可更能達致公正、及時辦理國安案件的目標的措施,以完善國安案件的訴訟程序;

(d) 在當局有充分理由相信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的情況下,方可提早釋放囚犯的措施;

 (e) 可有效保障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受被「起底」或被騷擾的措施。

什麼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就是指制定本地法例,落實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政府指,必須儘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履行這項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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