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長者業主與家人不和欲遷出居屋 發文問「能申請公屋?」網民列1原因否決:基本上冇可能

更新時間:14:00 2026-10-16 HKT
發佈時間:14:00 2026-10-16 HKT

俗語有云:「相見好,同住難」,近日有網民在社交平台上發文,指其朋友與一名年過六旬的親戚聯名購入居屋,惟雙方近期因生活摩擦相處不來,讓該名長者萌生遷出居屋念頭,並詢問「呢個情況能申請公屋/政府資助房屋嗎?」帖文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以1原因否決,「基本上冇可能!」即看下文了解詳情。

六旬長者與家人聯名買居屋  鬧不和欲搬走排公屋

近日,有網民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中發文,指其朋友與一名年過六旬的親戚聯名購入居屋,但二人近期關係惡化、難以同住,長者因此打算搬走,卻不清楚能否再申請公屋或其他資助房屋,「呢個情況能申請公屋/政府資助房屋嗎?」

網民否決:已享「一生一次」資助房屋福利

帖文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直言該長者早已享用過房屋福利,故不合資格申請公屋的資格,「已取了居屋而且也是業主,不能申請公屋的」、「向政府買過居屋已經不可再申請公屋」、「一生人只可以享有一次購買居屋或資助房屋機會,買了就不能返回公營房屋條隊。」

有網民作出多個建議「可以申請過渡性房屋」、「自己出嚟租屋住或買私樓、青年宿舍」、「你不如上律師樓問啦,應該就要上律師樓,同公正堂咁寫份睇陣協議書送畀對方,但業主曾經有個私人物業,要過冷河最少要十年後先可以申請公屋,或者直接申請政府老人院。」

居屋聯名業主不可申請公屋 5類人例外

根據房委會的「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由簽署「公屋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

  1.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2.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
  3.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而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1. 經法庭裁定破產
  2.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3.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4.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
  5. 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 (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者或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圖片及資料來源:Facebook、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

文: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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