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长者业主与家人不和欲迁出居屋 发文问「能申请公屋?」网民列1原因否决:基本上冇可能
更新时间:14:00 2026-10-16 HKT
发布时间:14:00 2026-10-16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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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有云:「相见好,同住难」,近日有网民在社交平台上发文,指其朋友与一名年过六旬的亲戚联名购入居屋,惟双方近期因生活摩擦相处不来,让该名长者萌生迁出居屋念头,并询问「呢个情况能申请公屋/政府资助房屋吗?」帖文引起网民热议,有网民以1原因否决,「基本上冇可能!」即看下文了解详情。
六旬长者与家人联名买居屋 闹不和欲搬走排公屋
近日,有网民在Facebook群组「公屋讨论区」中发文,指其朋友与一名年过六旬的亲戚联名购入居屋,但二人近期关系恶化、难以同住,长者因此打算搬走,却不清楚能否再申请公屋或其他资助房屋,「呢个情况能申请公屋/政府资助房屋吗?」
网民否决:已享「一生一次」资助房屋福利
帖文引起网民热议,有网民直言该长者早已享用过房屋福利,故不合资格申请公屋的资格,「已取了居屋而且也是业主,不能申请公屋的」、「向政府买过居屋已经不可再申请公屋」、「一生人只可以享有一次购买居屋或资助房屋机会,买了就不能返回公营房屋条队。」
有网民作出多个建议「可以申请过渡性房屋」、「自己出嚟租屋住或买私楼、青年宿舍」、「你不如上律师楼问啦,应该就要上律师楼,同公正堂咁写份睇阵协议书送畀对方,但业主曾经有个私人物业,要过冷河最少要十年后先可以申请公屋,或者直接申请政府老人院。」
居屋联名业主不可申请公屋 5类人例外
根据房委会的「公共租住房屋申请须知」,由签署「公屋申请表」当日起计,直至透过申请获配公屋并签订新租约该日为止,申请者及家庭成员在香港并无:
- 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包括任何死者遗产的受益人,如遗产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业)。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购买香港任何住宅物业
-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
而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前业主、前联名业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资格申请,但房屋署会特别考虑接纳以下情况而又符合其他申请公屋资格的申请:
- 经法庭裁定破产
- 陷入经济困境以致需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 家庭环境逆转,例如离婚、家庭经济支柱身故等
- 家庭收入锐减,以致难以偿还按揭贷款
- 家庭涉及社会因素及健康理由 (如适用),但严重程度不足以令他们符合接受体恤安置的资格
申请者或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有关文件以证明属上述何种情况,并提供有关资助物业的土地注册处前业主和现业主纪录,以供房屋署考虑。
图片及资料来源:Facebook、公共租住房屋申请须知
文: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