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租屋臨約遭毀獲賠償 感嘆權益受保障「喜歡這種文明」 網民:大家都尊重合約精神
發佈時間:10:15 2026-09-27 HKT
對於需要在外租屋的人而言,簽署合約後最怕遇上業主臨門反悔。近日,一名在上海擁有出租物業的港漂分享其在香港租屋的親身經歷,指日前簽署臨時租約後,當晚即被告知業主因賣樓而「單方面毀約」。最後,按照合約他獲得$25,600港元的賠償,笑言是「天降橫財」,更坦言這次事件讓他對香港嚴謹、賞罰分明的社會秩序大為讚賞。
港漂租屋「天降橫財」?業主毀約獲賠償逾$2萬

事主在社交平台「小紅書」發文,分享最近「天降橫財」的經歷。原來,事主早前在香港看中了一套非常滿意的物業,當場即與業主簽下臨時租約(俗稱訂房合約/臨約)。豈料,簽約當天晚上,業主致電表示有人有意購入該套房子,因此必須「毀約」取消租賃。事主當時只能無奈回應:「你跟中介說吧,該怎麼辦怎麼辦……」。
根據雙方簽署的臨時租約條款,業主違約除了必須向事主雙倍退還訂金(即俗稱「賠訂」)外,還需要全數承擔事主那部分的代理佣金,事主因而獲得總值港幣25,600元的賠償。事主隨後更進一步了解,發現在香港租務法規下,即使單位由「臨時租約」轉為「正式租約」後,就算業主中途將物業售予新買家,新業主亦必須「買賣不破租約」,即新房東需要繼承並繼續履行舊租客的租約直至死約結束。
雖然不得不重新開始找房子,但作為在上海同是房東的事主,感嘆香港有一套全面保障租客權益的法律機制,「對租客的權益如此保護,真的好厲害」,又深深感悟道:「我喜歡這種秩序,喜歡這種賞罰分明,這是文明。」
參考香港大學社區法網資料,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當賣方拒絕出售,如臨時合約有註明,賣方須付雙倍臨時訂金給買方。
網民:大家都尊重合約精神
帖文公開後隨即引發網民熱議,不少港人及兩地網民紛紛稱讚為香港的合約精神,「『我喜歡這種秩序,喜歡這種賞罰分明,這是文明。』我喜歡這句話,希望這種分明的秩序能延延到各個產業」、「大家都尊重合約精神」;亦有租客網民分享其對等的誠信代價,指出「我是租客,租了房子三天想退租,然後賠了房東一萬多」,證明香港的合約精神對雙方都是平等的約束。與此同時,有部分內地網民則認為合約精神也不只在香港體現,「在哪都一樣吧,上海也是毀約方要依合約賠違約金,除非沒做正規合約」。
來源:小紅書
文:L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