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為賺「長生津」將資產轉名子女 專家警告失主導權兼負刑責 善用年金可合法「減磅」

更新時間:06:00 2026-09-13 HKT
發佈時間:06:00 2026-09-13 HKT

早前有長者晚年另結新歡與子女產生矛盾,並在電視節目中向子女追討450萬元而成為「新聞人物」,帶出了長者應否將積蓄交由子女管理的爭議;不過,坊間仍有不少長者計劃將資產交由子女保管或投資,以避免觸及長者生活津貼(俗稱長生津)的資產限額。針對有關做法,卓橋財富創辦人余碩衡接受《星島頭條》訪問時警告,長者若為了每月4,345元的長生津而將積蓄轉名給子女,從理財角度看,是極度嚴重的資產與風險錯配,可能永久喪失資產主導權,甚至面對家庭糾紛、投資虧損或瞞報資產等風險,最終得不償失。他強調,長者如需子女協助管理財產,應緊守「管理權可以授權,但擁有權不能輕易放棄」的核心理念。

單人資產限41.5萬 每月收4345元

目前長生津單身人士每月入息上限為10,900元、資產上限為41.5萬元;夫婦相關限額則為16,680元及63萬元,合資格人士每月可獲4,345元津貼。根據社署資料,現金、銀行儲蓄、股票、債券、基金及非自住物業等均屬資產;家庭成員給予的金錢援助不計入入息,但如未有使用並累積成儲蓄,仍會視作資產。

轉移資產視作無條件贈與

余碩衡表示,直接把資產轉至子女戶口,最大風險是永久失去資產主導權。在法律上,未設立信託或協議的轉名會被視作無條件贈與,一旦子女遇上債務、經商失敗、離婚或破產等第三方風險,長者無法合法追索。

他以早前全城討論的「何伯事件」為例,指涉事長者原本把約450萬元養老積蓄存放於與小女兒的聯名戶口,當家庭關係及信任基礎破裂後,款項被單方面轉走,令長者頓失晚年保障。他認為,長者為求方便或藉子女代管,以避過資產審查,最終可能失去對資金的支配權,換來晚年無依。

兩代人投資取向存在落差

除了家庭及法律風險,兩代人的投資目標亦可能存在明顯差異。余碩衡指出,長者已進入財富消耗期,理財首要目標應是保存本金,年輕子女則通常處於資產累積階段,較願意承受風險及追求回報。若子女把父母的養老金投入高風險或投機性產品,一旦市場逆轉,長者便徹底失去晚年保障。

跨境轉移資產添稅務問題

至於子女已移居海外的家庭,余碩衡亦提醒,資產跨境轉移可能產生額外稅務及申報問題。他表示,社署擁有大數據審查與回溯權力,因此刻意「減磅」隱瞞資產有觸犯欺詐罪的刑責風險;若子女已移民海外(如英國),長者將資產轉過去可能立刻觸發高昂的海外贈與稅或入息稅,形成「賺津貼蝕大本」的局面。

余碩衡亦警告,長者不能以為把資產放入子女戶口,便可毋須申報。若資產實際上仍由長者擁有或控制,卻刻意隱瞞以取得津貼,可能面對津貼被追回,以至刑事責任。例如一名社工謝世傑因未按規定申報入息及資產超額申領長生津,於2025年被東區裁判法院以欺詐罪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追討全額津貼。

長者可設「授權書」限制權力

如果長者因年事已高、健康退化或投資知識有限,需要子女協助處理財務,余碩衡建議可在精神健全時訂立法定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EPA),委任子女為受權人。他表示,長者可在授權書中限定子女權力,例如只准處理銀行轉賬、醫療費用及安老院舍開支,並限制進行高風險投資。受權人需為長者信託利益負責,不得把資金挪作私人用途。

另一種安排是訂立法定信託契約或信託聲明書,由長者擔任委託人、子女擔任受託人,並列明長者本人為實益受益人。余碩衡表示,這類文件可清楚說明,即使資產名義上由子女持有或操作,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仍然屬於長者,避免日後被子女凍結或瓜分該筆信託資產。

聯名戶口宜採用「雙人簽署」

長者亦可與子女簽署借貸協議或代管協議,將轉入子女戶口的資金列明為「無息借貸」或「專項委託理財」,並訂明長者享有隨時要求全數歸還的權利。相關安排可為長者保留書面債權證明。

若使用聯名戶口,余碩衡建議採用「雙人簽署」模式,而非任何一方均可提款的單簽模式。所有提款、轉賬及資金調動均須取得長者和子女共同簽署,長者亦應綁定個人的手機號碼作交易訊息通知,確保每一筆開支均在自己的知情與同意下進行。

投放年金保費豁免資產審查

相比把資產全數交給子女,余碩衡認為,長者可考慮年金、安老按揭及保單逆按等替代方案。他表示,按照相關安排,長者投放於香港年金計劃或合資格商業年金的保費,可獲豁免計入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審查,只有每月實際收取的年金計入入息。因此,長者可在存款合法「減磅」符合資格領取每月津貼的情況下,同時每月享有年金機構派發的固定長糧。

有樓長者亦可考慮安老按揭,把自住物業抵押予按證公司,以換取定期或終身年金,同時繼續居於原有物業,而安老按揭每月所得款項,亦獲社署豁免計算為長生津入息。不過,自住物業本身是不計入資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