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上學院條例》修訂|教育局:教職員「適當人選」定義 會參考教師專業操守指引

更新時間:16:57 2025-05-09 HKT
發佈時間:16:57 2025-05-09 HKT

立法會現正處理《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修例工作,《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9日)召開會議,早前有議員問及草案中提及的教職員「適當人選」定義,教育局副秘書長李忠善回應指,當局會參考《教師專業操守指引》、金融界對行政人員的指引等,界定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及教師的適合人選。此外,有議員關注,若修例通過,部分自資院校還能否冠有公立大學的校名。李忠善表示,當局會妥善考慮該校註冊的名稱,確保不會有誤導成份。

參考適用於其他專業的「適當人選」要求

李忠善重申,《教師專業操守指引》只是作為指引參考例子。 網上截圖
李忠善重申,《教師專業操守指引》只是作為指引參考例子。 網上截圖

李忠善在會上表示,「適當人選」標準在條例第320章第6(1)(b)條已有規定,如常任秘書長覺得任何人並非「適當人選」,可拒絕或取消有關註冊。他指,《條例草案》原則上保留此資格規定,教育局會參考適用於其他專業的「適當人選」要求的相關指引及條文,包括教育局公布的《教師專業操守指引》,並根據專上教育界別和社會整體需求的轉變不時更新。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在會上指出,因教師與院校管理層的專業要求不同,認為參考《教師專業操守指引》未必合適。 網上截圖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在會上指出,因教師與院校管理層的專業要求不同,認為參考《教師專業操守指引》未必合適。 網上截圖

然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在會上指出,因教師與院校管理層的專業要求不同,認為參考《教師專業操守指引》未必合適。她建議參考本港證監會條例,就著何謂「適當人選」列舉考慮因素,或參考金管局,由法例授權訂立行政指引。李忠善則重申,《教師專業操守指引》只是作為指引參考例子,協助大眾明白合適人選的要求。他指,當局雖然未正式開始設立指引相關工作,但認為暫時不需要由法律條例賦權指引,並會考慮參考例如金融界的指引,「如(指引)合適、適合,都會納入(條例)指引內」。

立法會議員鄧飛關注,部分自資院校校名冠有公立大學名稱。 網上截圖
立法會議員鄧飛關注,部分自資院校校名冠有公立大學名稱。 網上截圖

此外,立法會議員鄧飛關注,部分自資院校校名冠有公立大學名稱,例如「xx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若條例通過,自資院校「獨立」後,能否維持原有稱謂。李忠善回應表示,凡涉及「大學」稱謂的使用,均須依教資會及320章有關的規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申請核准。在校名不涉及「大學」的前提下,自資院校在命名的當中,適當反映院校或辦學團體的聯繫,「是一貫、或合情合理的做法」,當局在處理自資院校註冊申請的時候,亦會妥善考慮該校註冊的名稱,確保不會有誤導成份。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