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衝擊立會表證成立
更新時間:02:41 2018-01-03 HKT
發佈時間:03:00 2018-01-03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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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頌恆、游蕙禎及其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明日續審,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預計只有梁頌恆、游蕙禎會自辯。
裁判官王詩麗昨早指出,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條,可知案中負責批准各保安員作供的立法會助理秘書長衛碧瑤,符合立法會秘書的定義,衛有否特別許可也與本案無關;辯方早前提出的外國案例亦不可和本案相提並論;不少證物包括相片冊和議事廳錄影都符合要求並被接納為呈堂證據。
法官亦提到早前辯方認為裁判官偏幫控方一事是對法庭不敬;控辯雙方考慮法官判詞後已簽署承認事實,五名被告亦同意相關相片呈堂。
辯方律師中段陳詞時,曾稱表面證供不成立,認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任何人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案發當天梁頌恆及游蕙禎為妥當獲選的立會議員,保安正是阻礙他倆執行職責。
辯方又指控方沒有傳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作供,無法證明主席行使哪一項議事規則趕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如主席是使用議事規則第四十五條命令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前設是要證明議員行為極不檢點和需有立法會秘書長的參與。辯方指控方並無證據證明保安人員合法阻止梁游進入議會,亦無證據確實議員被趕出去不可重返同一會議。
控方在昨午澄清立場時以終審法院在人大釋法後早已裁定二人之宣誓無效,取消他們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及宣布二人無權以該身分行事,指案發時梁頌恆及游蕙禎已非立法會議員。
辯方就反駁指事件為合法議員被非法防線阻礙,另向法官申請押後再審以就「刑事追溯令」再辯。法官指押後申請與現時中段陳詞階段無關,不會給予押後亦無不公平。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〇三五——二〇一七。
裁判官王詩麗昨早指出,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條,可知案中負責批准各保安員作供的立法會助理秘書長衛碧瑤,符合立法會秘書的定義,衛有否特別許可也與本案無關;辯方早前提出的外國案例亦不可和本案相提並論;不少證物包括相片冊和議事廳錄影都符合要求並被接納為呈堂證據。
法官亦提到早前辯方認為裁判官偏幫控方一事是對法庭不敬;控辯雙方考慮法官判詞後已簽署承認事實,五名被告亦同意相關相片呈堂。
辯方律師中段陳詞時,曾稱表面證供不成立,認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任何人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案發當天梁頌恆及游蕙禎為妥當獲選的立會議員,保安正是阻礙他倆執行職責。
辯方又指控方沒有傳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作供,無法證明主席行使哪一項議事規則趕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如主席是使用議事規則第四十五條命令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前設是要證明議員行為極不檢點和需有立法會秘書長的參與。辯方指控方並無證據證明保安人員合法阻止梁游進入議會,亦無證據確實議員被趕出去不可重返同一會議。
控方在昨午澄清立場時以終審法院在人大釋法後早已裁定二人之宣誓無效,取消他們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及宣布二人無權以該身分行事,指案發時梁頌恆及游蕙禎已非立法會議員。
辯方就反駁指事件為合法議員被非法防線阻礙,另向法官申請押後再審以就「刑事追溯令」再辯。法官指押後申請與現時中段陳詞階段無關,不會給予押後亦無不公平。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〇三五——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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