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乘客行李多拒載的哥罰款1200元
發佈時間:03:00 2025-10-18 HKT
57歲的士司機去年10月在西貢的士站拒載一名女乘客及其外傭,因而被票控「的士拒絕租用」罪名。的士司機拒認罪受審,辯稱女乘客曾試圖將物品放到前座,此舉將阻礙其駕駛視線。裁判官吳卓樺昨於九龍城法院裁定被告罪成,指被告說法有多處不合理,認為被告因女乘客有大量隨行物品、故不想接載。惟吳官考慮到被告初犯及本案屬單一事件,終判罰款1200元。
被告胡建祥,被票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指他於2024年10月13日下午5時47分於西貢福民路的士站內,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租用。
「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
女乘客的證供指,案發時她在西貢購物後打算乘搭的士返回清水灣住所,被告卻重複問她為何不乘搭新界的士,當她的外傭想將膠箱、晾衫架等物品放入車尾箱時,被告又猛力蓋上車尾箱及指空間不足。女乘客便嘗試把物品放在後座,被告卻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又指她應找客貨車。最終女乘客下車,並拍下被告車牌號碼,被告亦拍攝女乘客和外傭及稱「我影你哋幾多嘢。」
吳官昨裁決時,指女乘客的證供簡單直接,雖然辯方質疑女乘客為何沒有當場報警,但吳官認為任何人都不會想因這種事而影響其行程。至於女乘客在警署錄取的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及被告用力關上車尾箱和多次問她為何不乘搭「綠的」等,吳官指這些細節只是枝節,並非關鍵及不影響證供可信性,裁定女乘客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審訊時辯稱自己任職的士司機9年,女乘客當日從前方另一的士下來,再上被告的士,當時問及對方不乘搭另一的士原因,她稱因隨行物品未能放入車尾箱,被告才打開車尾箱,讓她嘗試放物品,又指若未能擺放,她需改搭客貨車,但她最終沒擺放物品到車尾箱,反而試圖將物品放到前座,被告則指此舉會阻礙駕駛視線,女乘客疑感不滿及隨即改搭另一輛的士。
吳官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多處不合理,如果女乘客事前已因物品問題須改搭的士,她在登上被告的士前,理應先詢問其車尾箱是否有足夠空間,否則只會更廢時失事,而且被告指女乘客嘗試把物品放在前座乘客位,但前座空間更少,她沒有理由這樣做;吳官遂拒納被告說法。
吳官指,被告案發時未等外傭把物品放入車尾箱,便用力關上車尾箱,又指女乘客太多物品、應找客貨車,明顯不想接載攜帶大量物品的女乘客一行,終裁定被告罪成,考慮到被告初犯,判罰款1200元。
案件編號:KCS516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