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聲稱傳媒享更多自由官:關鍵在於制裁請求
發佈時間:03:00 2025-08-26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昨進行第153日審訊,辯方第4日結案陳詞。 辯方圖以新聞自由作出辯護,指傳媒應享有較一般民眾更大的言論自由,若涉案文章提及制裁,法庭須考慮其是否新聞報道。法官杜麗冰重申法庭不會斷章取義,不會僅憑文章出現「制裁」一詞定罪,會綜觀語境、兼顧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原則再作判斷。辯方力陳請求制裁中港「官員」不屬犯法,請求制裁中港才算犯法,法官李運騰則提出請求制裁中港官員如行政長官,便會「對中港政府制訂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符合「勾結外國勢力」的控罪要素。
辯方表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未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辯方辯稱《蘋果日報》作為傳統報紙,負有社會責任去監督當權者,即使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傳媒也應享有比普通民眾更大的言論自由。
在判定涉案文章是否構成制裁請求時,即使文章提及「制裁」一詞,法庭應審視文章是否屬新聞報道,而非一概視為違法。法官杜麗冰表示法庭會綜觀涉案言論的語境,兼顧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原則,絕不會僅憑文章出現「制裁」一詞便定罪。
法官李運騰認為法庭職責乃憑證據考量黎智英是否利用《蘋果日報》請求制裁,與新聞工作無關,重申本案聚焦事實,即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曾否作出制裁請求,是否與他人達成串謀協議,並為執行協議而無視法律後果。
辯方承認黎智英與《蘋果日報》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但強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沒再作制裁請求,也沒有與他人達成新串謀協議。控方則指有證據證明黎智英曾透過Signal訊息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
法官:延續舊協議亦可能犯罪
李官指,若各人的串謀協議條款指明參與者不會作出任何違法行為,而該協議的行為因法例有變而變成違法,他們如堅持不違法則無罪。辯方表示,若控方無法證明達成協議的時間,難以證實眾被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
李官以大麻二酚(CBD)為喻,CBD在《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前在香港屬合法,但若有人訂購CBD並在運送途中,政府當時修例把CBD列為危險藥物,繼續進口即屬違法。法官杜麗冰補充,此例子即可說明即使各方無新協議,延續舊協議亦可能犯罪。
辯方強調請求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才算違法,僅制裁中港官員則不屬犯法。法官李運騰回應指,在詮釋《香港國安法》時需作全盤考慮,包括相關的立法背景、目的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等,並反問辯方針對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身份的制裁,難道目的不是針對政府或旨在改變本港政策。
另外,辯方稱《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的供詞與《蘋果》員工內部通訊平台Slack的對話紀錄不符,指紀錄未有顯示黎曾下達指示要求《蘋果》發布煽動性文章及發布制裁或其他敵對活動的請求。法官杜麗冰隨即指出Slack對話紀錄並不完整亦不可靠。早前控方結案陳詞亦曾就Slack對話紀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準確性提出質疑,指有部分對話紀錄顯示「被刪除」,亦有部分對話紀錄未被擷取等情況。
案件編號: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