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證據與案情脗合 李嘉濱參與放炸彈串謀

更新時間:03:00 2025-07-1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17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結案陳詞,指案中有大量證供指向次被告李嘉濱,李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親身前往急症室男廁放置炸彈,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李當日行蹤;李在錄影會面中亦承認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他更租用了涉案宏創方1008室,當中被搜出大量爆炸品原料,其手機內亦有購買相關化學品的紀錄,並有多條測試爆炸品及改裝滅火筒的片段,多項證供均證明李參與爆炸案串謀。

案中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控方昨指,案中有很多指證李的證供,例如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李走進急症室男廁;李在警署錄影會面承認自己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一枝弓」,涉案訊息紀錄亦與李的行蹤脗合;閉路電視亦拍攝到李在2020年3月6日晚上前往嘉頓山,控方案情指李當晚與其他人商討將軍澳爆炸案的行動計劃;李亦租用了宏創方1008室,當中被搜出大量爆炸品原材料。
隱瞞實際住所涉妨礙司法公正
  李的手機內有他透過微信購買相關化學品的紀錄,並有多條在宏創方503室內測試爆炸品的片段, 其中有兩條片更錄到與李一模一樣的聲音;其手機內亦有測試改裝滅火筒片段,片中人使用滅火筒噴出火燄,控方指該人的褲子款式與李在明愛醫院出現時的褲子相似;李的家中也被找出「水喉通炸彈」和爆炸品原材料,連結多項證據,證明李參與爆炸案串謀。控方並再次提醒陪審團,按「共謀者原則」,案中其他被告的涉案訊息亦可用以指正李。
  李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控方昨指,李被捕後向警方報稱居住梅芳街1A室,其目的是為了隱瞞自己實際住所、即2C室內的爆炸品,此舉必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李被帶到1A室搜查時,不但沒有透露自己居於2C室,更拿取1A室內的衣服換上,在第4次錄影會面中,李曾承認誤導警方的目的,為掩飾其2C室內藏有硝酸鉀等與爆炸品相關的物品。控方重申,妨礙司法公正包括即將進行、預計進行或可能進行的法律程序,所以若然辯方稱李只是阻礙警方調查、而非妨礙司法公正,此說法絕對不能成立。
  控方其後就楊怡斯的案情進行陳詞,指楊在2020年2月2日到港鐵羅湖站放置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她從油塘住所出發,乘搭巴士前往上水站,再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會合及前往羅湖站,兩人一度走進離境大堂及後折返。
楊怡斯進入宏創方單位被拍下
  雖然辯方爭議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並非楊,但控方指出片中人身穿的黑色連身裙、黑色外套和白色平底鞋,均在楊的家中檢獲;同年1月26日晚上、即明愛醫院爆炸案前夕,楊亦曾身穿該黑色外套,與何卓為一起進入503室,閉路電視更拍攝到楊的面容。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