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辯方犯根本性錯誤 違法非僅因未能審財案
發佈時間:03:00 2025-07-16 HKT

35+顛覆案中,45人去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當中12名被告上訴。律政司昨於西九龍法院指,若串謀者否決財案並非基於內容優劣,而是為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便構成濫權。律政司又指《基本法》中訂明了立法機關的不同權力應用於不同情境,立法會議員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憲制框架,不可任意妄為;至於上訴方指「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行為,控方則反駁指,應以更廣義的方式理解「非法」的含義。
上訴方日前重構控方案情,錯誤地將控方案情歸納為「立法會議員未能審核財政預算案即屬濫權非法」,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這屬根本性錯誤的論述,既非控方立場,亦非法庭原審判決。
周天行續引用原審法庭判决理由,當中控罪詳情指,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濫用其在《基本法》第73條下的權力,在取得多數席位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使立法會陷入癱瘓,最終導致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2條辭職,以癱瘓政府運作。這正是整個「35+」的顛覆圖謀。
周天行表示,原審判決已明確指出,若大多數立法會議員故意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並不基於財案內容的優劣,而是為逼使政府接受他們的政治議程,就明顯構成濫用權力。周天行補充,《基本法》未賦予立法會議員權力去無差別否決財案,而議員亦有責任去審核財案,若有人蓄意拒絕按其利弊審核,便違反《基本法》第73條。
立會行使權力須符合憲制框架
周天行指上訴方以爭取普選作為否決財案的理由,純粹轉移視線。周強調《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及議員的權力,旨在確保各項事務由適當機關處理,立法會議員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憲制框架,不可任意妄為。因此,周天行表示,上訴方提出立法會議員獲授否決權便可為所欲為的說法完全荒謬。
上訴方提到法庭不應干預原則,周天行認為此原則並非絕對,本案中針對違反憲法責任,故此原則並不適用。最後上訴方指「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行為,周天行反駁指「非法」一詞的通常意義並不局限於刑事行為,而是指任何法律不容許的行為,在充分考慮立法背景和目的的情況下,應以更廣義的方式理解「非法」的含義。而上訴方列舉其他刑事法例當中「非法」一詞的使用情況作單純的比較,意義不大。
周天行亦指,原審法庭在比較《香港國安法》不同條文的用字後,包括第29(5)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提及「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以及第24(5)條「恐怖活動罪」中「以其他危險方式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認為第22條的「其他非法手段」並不限於刑事行為。
相反,《香港國安法》第28條列明「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條文中只指明「刑事」責任,與「非法手段」不同。顯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訂立《香港國安法》條文時,就使用「非法手段」一詞,是經過深思熟慮,並視乎情況而定,故第22條的「其他非法手段」立法原意不只限於刑事行為,可包括任何嚴重違反憲制責任的非法行為。
案件編號:CACC 253, 263, 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