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不可能即場製同款炸彈「插贓」

更新時間:03:00 2025-07-1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16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結案陳詞提到,警方在次被告李嘉濱家中檢獲4個膠盒和玻璃瓶,分別內有鎂粉、鋁粉、硫磺粉及兩款低性能炸藥,並檢獲一個「水喉通炸彈」;辯方提出是警員帶李返回家中搜查時,把上述物品「插贓」。控方昨反駁「有無人會蠢到喺個被告人面前插贓嫁禍」,指辯方的說法不合邏輯,而且李嘉濱手機內早已存有該「水喉通炸彈」的相片和設計草圖。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提到,李嘉濱被捕後,警方曾帶他到梅芳街2C室住所搜查,警方在單位內檢獲一個膠袋,裝有「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2支煙花、訊號接收器和發射器、4個膠盒及一個玻璃瓶;其中膠盒和玻璃瓶分別裝有鎂粉、鋁粉、硫磺粉及低性能炸藥。
手機內早有「水喉通炸彈」草圖
  辯方早前提出,有警員在搜查前已進入過2C室,而李被帶去搜查時,警員從背包拿出證物及放到單位內。控方昨反駁,「有無人會蠢到喺個被告人面前插贓嫁禍嗰啲爆炸品」,若然要插贓嫁禍,為何不事前到單位內進行或先把李帶到別處,辯方的說法是不合邏輯、「根本唔可信」。
  控方續指,警方在李的手機亦發現一張「水喉通炸彈」的相片和草圖,該相片的背景更與2C室相同,而且如若是插贓嫁禍,便意味着警方發現該相片後,要在短時間內製造或找來一個「水喉通炸彈」,再放進2C室。另外,李在錄影會面稱該些金屬粉和硝酸鉀已受潮和氧化,如果警方要誣衊李、理應不會讓李這樣解釋。
  辯方爭議李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前,曾遭警方威逼利誘,更稱有警員與李「預演」。控方昨反駁,李在會面中曾多次行使緘默權,例如當警方問到涉案宏創方1008室內的化學品及金屬粉末用途等,李均稱「無嘢講」或「唔清楚」。
  當警員在會面中問起李在明愛醫院放置爆炸品的目的,李稱「無諗過傷害任何人」,又稱沒有想過他放置的玻璃瓶會爆炸。控方指李的說法是在減輕自己罪責,李知道自己權利,及自己決定要否回答警方問題,亦證明當時警方從未向李施壓。
控方:誤導警方 隱瞞爆炸品
  此外,李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因他被捕後涉嫌一度誤導警方自己居於梅芳街1A室,但李實質已搬到2C室。辯方早前爭議,警員在會面前,要求李招認自己刻意誤導警方自己居於1A室、因2C室內有金屬粉和硝酸鉀等。
  控方昨反駁,指出李在會面中稱2C室內的硝酸鉀可用作肥料,若李在會面前遭警員威逼利誘、處於聲稱的極恐慌情況下,怎會不依足警方指示。控方又指,既然2C室內發現「水喉通炸彈」,警方若然要逼迫李招認、為何不逼其招認「水喉通炸彈」? 由此可推斷,李誤導警方的唯一原因便是想隱暪住所內有嚴重的爆炸品。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