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打濫修例首二讀 何永賢:防變生財工具

更新時間:03:00 2025-04-03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4-03 HKT

  立法會昨首讀及二讀《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加強打擊濫用行為,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得以善用。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房委會在2022年7月至今的兩年半內,收回約7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相當於10座公屋。因應過往調查和檢控的經驗,當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主要涉及三大方面,期望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嚇力,並向公眾發出強烈訊息表明絕不容忍任何濫用公營房屋的行為。
收回7000伙等於10座公屋
  何永賢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防止公屋這些公共資源變成「生財工具」,草案新增有值代價容許他人居於公屋單位、不居住在公屋單位但將其用在貿易或業務目的罪行。條例草案亦建議針對為有值代價而作出或協助嚴重濫用公屋行為的人士,包括租戶、分租戶、經紀等訂定新的罪行,令嚴重濫用公屋的罪行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房屋的罪行一致,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條例草案亦建議賦權房委會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要求可疑人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例如香港身份證等。
  同時,條例草案建議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的檢控時效,現行的是在犯罪後2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該罪行後的6個月內。
  何永賢指,某些個案租戶或其家庭成員被發現擁有本地住宅物業並作出虛假申報,由於現行法定檢控時效過短,最後或無法提出檢控,草案建議延長虛假陳述和拒絕提供資料等罪行的檢控時效至犯罪後6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該罪行後1年內,以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