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拒保 官:圍警總嚴重性凌駕相關案例
更新時間:03:51 2020-12-1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12-1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12-17 HKT

(星島日報報道)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包圍警總,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入獄十個月。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她上周三再到高院提出擔保亦被拒絕。法官張慧玲昨頒布書面理由指,本案的嚴重案情凌駕於周庭先前的良好品格以及相關案例,不認同周庭理應獲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認為入獄十個月並非明顯過重,而周庭未能證明上訴具有極高或合理成功機會,不批准她在上訴期間保釋不會有不公允的情況出現,故駁回周庭的保釋申請。
張官在判詞中指,法庭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而周庭必須證明她提出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又或是她被判的刑期很短,但即使刑期很短,亦不表示會容易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原審裁判官王詩麗在判刑時已考慮案發時大量人群聚集,而且群眾情緒高漲,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風險亦會因有人趁機挑起事端而增加,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對案情嚴重的非法集結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張官指,周庭當時連同他人煽惑其他人參與「圍堵警總」的未經批准集結,繼而與其他人長時間參與該未經批准集結,由於未經批准集結罪並無判刑指引,法庭必須考慮案情的所有環境情況決定恰當的判刑。張官認為王官恰當地考慮了本案有關的情節,而本案案情非常嚴重,故判處即時監禁來以儆效尤,屬於正確的判刑,不認同申請方指法庭應考慮判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亦不認同申請方指裁判官曾犯任何原則性錯誤。
申請方指周庭當時只是重複呼喊口號,不應把示威者以物件堵截警察總部出入口等行為,歸咎於周庭的煽動行為。張官指同行的黃之鋒明顯是煽惑他人圍堵警總並堵塞兩個出入口,周庭在旁附和及高叫口號,可見她當時亦以領導的角色,夥同黃之鋒積極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三七四——二〇二〇。
張官在判詞中指,法庭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而周庭必須證明她提出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又或是她被判的刑期很短,但即使刑期很短,亦不表示會容易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原審裁判官王詩麗在判刑時已考慮案發時大量人群聚集,而且群眾情緒高漲,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風險亦會因有人趁機挑起事端而增加,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對案情嚴重的非法集結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張官指,周庭當時連同他人煽惑其他人參與「圍堵警總」的未經批准集結,繼而與其他人長時間參與該未經批准集結,由於未經批准集結罪並無判刑指引,法庭必須考慮案情的所有環境情況決定恰當的判刑。張官認為王官恰當地考慮了本案有關的情節,而本案案情非常嚴重,故判處即時監禁來以儆效尤,屬於正確的判刑,不認同申請方指法庭應考慮判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亦不認同申請方指裁判官曾犯任何原則性錯誤。
申請方指周庭當時只是重複呼喊口號,不應把示威者以物件堵截警察總部出入口等行為,歸咎於周庭的煽動行為。張官指同行的黃之鋒明顯是煽惑他人圍堵警總並堵塞兩個出入口,周庭在旁附和及高叫口號,可見她當時亦以領導的角色,夥同黃之鋒積極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三七四——二〇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