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涉欄杆堵路 官主動修訂控罪細節
更新時間:03:19 2020-08-2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8-2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8-27 HKT
(星島日報報道)二十歲港大生涉嫌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大埔公路用欄杆堵路,案件原定昨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但主審裁判官陳炳宙認為被告面對的傳票罪細節欠妥,主動作出修訂,並批評控方表現「強差人意」,惟法庭「不是負責公職人員因疏忽職守而作出懲處的機構」,下令控方需支付辯方五千元訟費。
陳官昨察覺控方提出的傳票控罪細節欠妥,主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四項修訂,包括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三個防撞杆改為「三支」,防撞杆佔用迴旋處一條行車線,變為兩條;以及把防撞杆「的面積」三字刪去。
陳官為了被告有公平公正的審訊,在修訂控罪後,重新聽取被告的答辯,及重召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陳官直指,負責本案的警方和檢控方的外判大律師陳舶港「不細心」及表現「強差人意」,認為控方應該及早留意到相關事實。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時指由於案件正在進行中,不宜作出評論。
陳官昨認為被告鄭塏臻、及兩名警員沈德華和Y的證供不合情理、有誇大可能、自相矛盾、非事實全部,拒絕接納三人證供。由於警員證供為被告襲警控罪主要依據,因此基於重大合理疑點,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陳官續指,雖然影片未能連續拍下拋出防撞杆的黑衣人和後來被捕的被告為同一人,但綜合環境因素,先後二人外形非常接近,附近人流稀疏,加上二人移動距離脗合,被告裝備顯示早有準備,故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則罪成,延至今日判刑。
案件編號:粉嶺刑事 五〇〇一——二〇一九及粉嶺傳票 三四二九——二〇二〇。
陳官昨察覺控方提出的傳票控罪細節欠妥,主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四項修訂,包括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三個防撞杆改為「三支」,防撞杆佔用迴旋處一條行車線,變為兩條;以及把防撞杆「的面積」三字刪去。
陳官為了被告有公平公正的審訊,在修訂控罪後,重新聽取被告的答辯,及重召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陳官直指,負責本案的警方和檢控方的外判大律師陳舶港「不細心」及表現「強差人意」,認為控方應該及早留意到相關事實。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時指由於案件正在進行中,不宜作出評論。
陳官昨認為被告鄭塏臻、及兩名警員沈德華和Y的證供不合情理、有誇大可能、自相矛盾、非事實全部,拒絕接納三人證供。由於警員證供為被告襲警控罪主要依據,因此基於重大合理疑點,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陳官續指,雖然影片未能連續拍下拋出防撞杆的黑衣人和後來被捕的被告為同一人,但綜合環境因素,先後二人外形非常接近,附近人流稀疏,加上二人移動距離脗合,被告裝備顯示早有準備,故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則罪成,延至今日判刑。
案件編號:粉嶺刑事 五〇〇一——二〇一九及粉嶺傳票 三四二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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