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 大律師:罪成可囚五年
更新時間:03:24 2020-04-19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4-19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4-19 HKT
(星島日報報道)有大律師指,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參與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兩項罪名,同樣屬於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一旦罪成,兩罪最高可被判囚五年。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今次被捕者全部涉違《公安條例》第十七條,條例清楚列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以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囚五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三年。
至於參與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罪,陸相信罪名涉及《公安條例》第十三條,並解釋即使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或未經警方批准,但有人仍然向外公告及參與相關遊行,即屬違法,罰則與第十七條一樣,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今次被捕者全部涉違《公安條例》第十七條,條例清楚列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以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囚五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三年。
至於參與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罪,陸相信罪名涉及《公安條例》第十三條,並解釋即使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或未經警方批准,但有人仍然向外公告及參與相關遊行,即屬違法,罰則與第十七條一樣,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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