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珮瑩報章刊廣告 追大狀前夫150萬訟費

更新時間:02:51 2020-03-11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3-11 HKT
圖為伍珮瑩在《英文虎報》刊登的「法定要求」(Statutory Demand)廣告。
圖為伍珮瑩在《英文虎報》刊登的「法定要求」(Statutory Demand)廣告。
  (星島日報報道)曾在免費電視發牌風波中,公開批評政府曲解顧問報告的威普管理諮詢公司前亞洲區總監伍珮瑩,於一六年九月與私人執業大狀的丈夫在貝沙灣寓所內涉嫌互毆,同被警方控告襲擊罪,兩個月後獲控方撤銷有關控罪。事隔三年半伍珮瑩於本周一在《英文虎報》刊登廣告,要求前夫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須清還由家事法庭及上訴庭兩宗案件,而引發的訟費近一百五十萬港元。伍珮瑩並在廣告中列明若前夫有異議,必須在十八天內向法庭提出反對,否則仍不依期歸還欠款,她將入稟申請前夫破產。
  現年五十歲的伍珮瑩於本周一在《英文虎報》刊登的「法定要求」(Statutory Demand)的廣告,是給予居住於貝沙灣前夫 Sutherland的聲明,內容表示,身為債權人的伍珮瑩現向前夫追討一百四十八萬五千四百六十五元的款項,該筆欠款源自家事法庭以及申請上訴許可的兩宗案件訟費。
  根據廣告中提及由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翰及高院法官朱珮瑩於一七年初頒下的判詞,該判詞涉及臨時法庭命令,申請人因不滿有關的臨時命令安排,乃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被判敗訴,兩位法官更下令敗訴一方須負擔七萬七千四百六十五元訟費。而第二宗案件是去年中由家事法庭法官謝沈智慧頒下的命令,指示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合共一百四十萬零八千港元等費用。
  伍珮瑩在廣告中表明,「法定要求」是重要的文件,此廣告刊登之日(即三月九日),被視為有關追債的告票已送達給答辯人(即前夫),答辯人必須在即日起二十一天內清還債款,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否則答辯人或可能會被申請破產,屆時答辯人的名下財產和物品也將被奪走。假若答辯人不滿相關要求, 可以根據法定要求,於十八天內向法院提出反對申請。此​​廣告刊登日起,答辯人有二十一天的時間,債權人才可以提出破產呈請。
  伍珮瑩於一三年底公開批評政府扭曲免費電視牌照顧問報告內容,翌年一月突遭辭退,她隨後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威普追討花紅、代通知金等近五萬元,雙方後來達成和解。她於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晚在貝沙灣的家中,疑與外籍丈夫發生肢體衝突,結果兩夫婦同被警方通宵扣查,翌日到東區法院提堂。兩人分別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兩人獲准一千元保釋,伍承諾會搬到另一住址居住,裁判官就下令她在保釋期間,不得重返案發單位。案件至同年十一月初再提訊時,控方決定撤銷兩人相關控罪。
  從伍珮瑩在報章刊登的廣告提及的內容,顯見二人早於一七年已分居或申請正式離婚,事件並被帶上家事法庭處理,後來雙方應因家事法庭頒下的臨時命令,有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失敗,結果需要支付訟費等。至於伍珮瑩為何要在報章刊登「法定要求」的廣告,一般是原告無法把傳票派送到答辯人手中,又或者答辯人拒絕接收,由於傳票不能無限期未能交到答辯人,原告便可向法庭申請,在報章刊登此類廣告,代替答辯人已收到相關傳票或訊息,並在見報起計算十八天,以讓答辯人向法庭提出反對,否則法庭可直接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