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正兒 - 參考外國研新法 嚴懲呃預繳消費 | 社論
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結業,消費者投訴數字急升,個別受害人預繳式消費額,匪夷所思,以一名女士為例,她合共預繳186萬元,包括買下直至2040年的會籍,當中181萬預購了1914次私人教練堂,有效期至2050年等!海關拘捕舒適堡2名人員,涉嫌不良營商手法。這宗為近年最轟動的預繳消費案件,有議員要求政府考慮推出集體訴訟權法案,但此舉並不能針對類似個案,當局應循其他方向,改革保障消費者的法例。
一般而言,集體訴訟須符合4大條件︰1︰受害人眾多;2︰受害性質相同;3︰有典型性人物,以及4︰有代表人物。而被投訴的機構,需具規模並仍在運作。舉個例子,一間藥廠出品多年後被發現導致服務者健康受損,有大量服用者受害情況相若,亦能找出典型代表人物,就符合集體訴訟的高門檻。顯而易見,舒適堡個案,除了人數較多,各受害人情況不相同,欠缺典型代表人物,並不符合集體訴訟條件,而現實是,本港亦未有相關條例。
本報認為,港府應參考外國和內地法例,例如立例規定「預繳式消費須設指定限期以及金額上限」;「提供預繳服務或產品的機構,須負上法律責任,承諾在指明期內履行」;「提供預繳服務或產品的機構,涉一定金額上限,須在消費者簽合約前,講解風險並取得同意」。經過舒適堡事件,當局不能對預繳消費陷阱,視而不見,須研究新法例,彌補《商品說明條例》的不足,以加強保障消費者。
辛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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