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公私樹木管理標準

筆者上一篇文章曾提及,政府會根據發展局所編製的《樹木風險評估及管理安排指引》,以公眾安全為首要考慮,管理在政府土地上生長的樹木,若發現有倒塌風險,會盡快把它們移除。筆者早前留意到政府在不同的地方,以公眾安全為由砍伐了不少樹木,那怕是數十年的老樹,也都要移除,例如:港島東半山一帶有不少樹木依附在司徒拔道旁的斜坡生長,危及道路使用者安全,政府毫不猶豫地把它們鋸掉。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政府移除大樹後,會重新栽種一些大小合適的樹木,九龍書院道馬路旁原本的老樹,因其體積及健康原因令其有機會倒冧,政府迅速移除後於同一位置,栽種一棵較細小的樹替代。

可惜「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上月28日司徒拔道又發生樹木倒塌事件,一輛途經載客的士不幸被壓毀,政府指該樹木由康文署負責護養,並於上月4日進行檢查,根據當時承辦商呈交的檢查紀錄,該樹當時整體狀況尚可,可是不足一個月便倒塌下來。根據現場相片所見,大樹生長在又斜又窄的斜坡上,環境令它變得不安全,筆者認為,無論樹木專家怎樣確定樹木健康,若他們生長在不適當的地方,例如:沒有額外承重力的石牆或斜坡,便應該盡快移除,如作不必要的保留,遭殃的必然是市民。

筆者同時亦留意到樹木風險管理上,政府對生長在政府管理土地上的樹木,與生長在私人管理土地上的樹木,其理念及處理手法有很大分別。據筆者了解,兩者現時受着兩套不同的樹木管理制度規管,前者以保障「公眾安全」為首要目標。而後者,地政總署在不少地契中加入樹木保育條款,該私人土地業主(即發展商或隨後的小業主),除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書面許可外,否則有責任確保生長在他們管理的土地上的樹木,沒有受到不必要干擾或被移除。在批出移除許可的同時,政府可附加其認為適當的移植和/或補償性種植條件,在實際上反映,條款理念是先從「保育」角度出發,安全則為其次。

此外,根據地政總署的作業備考編號2/2020及編號2/2020A,提及有關遵守地契內樹木保育條款的詳情,私人地段業主申請移除或修剪樹木,須先向署方提交「樹木保育和移除建議」(Tree Preservation and Removal Proposal)連同所需資料,包括「樹木調查計劃」(Tree Survey Plans)、「樹木評估表」(Tree Assessment Schedule)、樹木相片紀錄、「種植補償建議」(Compensatory Planting Proposal),在批出許可後,才可以移除或修剪地段範圍內的樹木。

在上述所提及的規管下,在私人管理土地上移除樹木,涉及冗長及繁複的申請,作業備考雖提及到由遞交文件至批准所需時間約8星期,但實際往往超越這時間,以筆者理解,一年半載是等閒事。

私人土地業主與政府部門角色一樣,均以保障大眾安全為目的,防止塌樹所造成的人命傷亡或財產破壞。筆者認為,私人或政府管理之土地上的樹木,其管理理念及做法應該看齊,以安全為首,保育為次。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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