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國離世|兇徒廖智勇服刑5年9個月假釋出獄 遭頒令破產律政司放棄追討賠償
發佈時間:02:44 2026-09-17 HKT
警員朱振國2005年執勤期間遭持刀青年割傷頸部,失血過多導致腦部缺氧,此後全身癱瘓。與傷患搏鬥21年後,朱振國於昨日(16日)因器官衰竭離世,終年52歲。當年施襲的廖智勇原被判監6年,經律政司覆核刑期後加刑至10年,最終服刑約5年9個月後獲准假釋;其後因被頒令破產,朱振國一方及律政司最終均停止向他追討賠償。
廖智勇犯案後棄刀離去 同日下午家人勸說下自首
案發於2005年7月19日早上8時許,當時30歲的朱振國駐守長沙灣警署,獨自在保安道市政大廈外巡邏,俗稱「單咇」。他發現時年23歲的廖智勇形迹可疑,遂上前截查及核對身份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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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智勇突然從身上拔出生果刀,襲擊朱振國左邊頸部,傷及大動脈,隨即逃走。朱振國雖然血流如注,仍以手按着傷口負傷追捕約50米,最終因失血過多不支倒地。
廖智勇其後跑進橫街棄刀離去,至同日下午在家人勸說下,於地鐵太子站向警員自首。
朱振國送院搶救後保住性命,惟因腦部長時間缺氧導致左腦萎縮,全身癱瘓,未能言語及自理。政府於2006年向他頒授金英勇勳章,表揚其身受重傷仍奮力追捕疑犯的英勇表現。
原判囚6年 律政司覆核加至10年
廖智勇案發前曾在酒樓擔任兼職侍應,沒有刑事案底。他於2006年4月在高等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傷人兩罪,被判監6年。
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於2007年1月接納申請,將刑期增至10年。首席法官當時指出,案情嚴重,廖智勇以刀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原審刑罰不足以反映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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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1年4月,廖智勇服刑約5年9個月後,透過懲教署「監管下釋放計劃」獲准提早出獄。
相關委員會據報考慮到他屬初犯、犯案時年輕及在獄中行為良好,批准其在監管下釋放。他出獄後須接受感化官監管,直至原有10年刑期屆滿,並曾在一間寵物店工作。僱主當年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滿意其工作表現,希望外界給予他改過的機會。
申索糾纏8年 和解金額保密
朱振國妻子蔡燕萍於2008年代表丈夫入稟高等法院,向廖智勇及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索償,指警務處安排丈夫獨自執行巡邏工作涉及疏忽。案件編號為HCPI 473/2008。
據律政司其後呈交法庭的文件,警務處曾向朱振國支付逾494萬元補償;律政司亦曾採取法律行動,要求廖智勇分擔相關賠償責任。
案件經過8年訴訟後,三方於2016年在高等法院達成和解。由於朱振國被評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士,協議須交由法官審批,具體和解金額需要保密。
當時廖智勇沒有就申索提出抗辯,朱振國一方已取得針對他的勝訴判決,他亦承認相關責任。不過,由於廖智勇已被頒令破產,朱振國一方決定不再向他追討,律政司亦放棄要求他分擔賠償,意味廖最終毋須支付有關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