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進口另類吸煙產品 廣州來港男子判監6個月
更新時間:13:11 2026-01-21 HKT
發佈時間:13:11 2026-01-21 HKT
發佈時間:13:11 2026-01-21 HKT
一名由廣州抵港的男子因非法進口4萬支另類吸煙產品,昨日(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6個月。衞生署歡迎判決,認為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忠告市民和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加熱煙產品或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進入香港,亦不應使用任何另類吸煙產品。
前日(19日)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接獲香港海關通知,在該名涉案男子的行李中搜獲4萬支另類吸煙產品。控煙酒辦隨即拘捕及檢控該名人士。
自《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去年9月19日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15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共有17人被定罪和被判處監禁,刑期由2個月至6個月不等。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兩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此外,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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