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外傭過度借貸 財務公司貸款設上限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00 2025-06-2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6-24 HKT

  部分外傭過度借貸,令僱主蒙受追債滋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就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發表諮詢文件,當中建議就借款人每月收入及其無抵押個人貸款累計貸款額或還款佔入息比率設定上限,其中每月收入5000港元或以下的借款人,無抵押個人貸款累計貸款額上限不得多於一個月收入。局方指,將詳細考慮收到的意見,以敲定具體建議,並會透過修訂《放債人條例》相關條文,以落實建議。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政府一直密切留意放債業的市場情況,持續檢視及優化現行的規管措施,以促使放債人更負責任地批出貸款,諮詢文件中提出多項措施,旨在加大力度處理過度借貸問題,以及更好地保障市民權益。
還款佔入息比率限35%
  諮詢文件建議,根據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作基準,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的累計上限,每月收入5000港元或以下的借款人,無抵押個人貸款累計貸款額上限不得多於一個月收入;每月收入5001至10000港元的借款人,則不得多於兩個月收入。放債人在批出無抵押個人貸款前,必須計算批出貸款後會否超越有關比例。 
  局方又稱,留意到社會各界就處理低收入人士過度借貸的問題持不同意見,希望能在保障借款人與維持放貸市場活力之間取得平衡,故同時建議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作為另一個可行選項,其中每月收入5000港元或以下的借款人,無抵押個人貸款還款佔入息比率,不得超過35%;每月收入5001至10000港元的借款人,無抵押個人貸款還款佔入息比率,不得超過40% 。
還款期不准長於僱傭合約
  針對部分借款人在其僱傭合約即將完結時,向放債人進行大額借貸後失蹤,導致其僱主被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士追債。財庫局指,為杜絕有關情況,建議除以上關於放債人批出的無抵押個人貸款的規管外,放債人在批出無抵押個人貸款時,還款期不可長於該借款人僱傭合約期所剩下的期限。 
  局方表示,為進一步加強保障公眾權益,特別是外傭僱主的權益,當局建議放債人就貸款申請收到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後,必須主動發信予諮詢人,向其核對同意書的真確性,放債人必須在接獲貸款諮詢人的書面確認後,才可以使用該諮詢人的資料。
  當局續稱,考慮到諮詢人的角色就貸款申請而言並非必要,但卻對不知情而被申報為諮詢人的人士帶來不少困擾,故提出另一可考慮的措施,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在申請無抵押個人貸款時,提供貸款諮詢人。公眾可於8月22日或以前透過電郵或郵遞方式將意見送交財庫局。